“我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性侵案开审第一天,李某某在法庭上的这番“我其实很无辜”的表态让舆论又一次炸开了锅。在此之前,他的辩护律师也信心满满地对外声称将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在民众心中俨然已被定罪的李某某,是否确实存在被冤枉的可能?而要想让一起性侵案的判罪发生“惊天逆转”,又要满足什么条件?
李天一案开庭,梦鸽现身,围观者众。
最新:李某某等人涉强奸案庭审将出示颠覆性证据
有媒体曾报道梦鸽当庭发火,经律师确认,梦鸽只是在庭上表现较为急切,并未发火。对于有媒体透露,李某某在庭上否认强奸和殴打事实,该律师表示,对于案件庭审细节,暂不方便透露。之前所提被告方将出示颠覆性证据,今天庭审上并未出示,将在明天的庭审上向法庭呈交。
若证明受害人“自愿性交易”,则性侵指控难成立
即便有嫖娼行为,也不能排除强奸
李某某案涉事酒吧
李某某在之前的自述中,曾称当晚是经同案嫌疑人魏某劝说才去开房,并在性关系结束后由魏某给了受害人杨女士1500元,自己给了500元。在这种说法下,似乎李某某只是一种嫖娼行为。但这里存在一种情况,如果是在嫖娼行为发生之前产生了嫖资争议,可能对行为的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嫖资未达成一致而发生了关系,那么强奸仍成立。问题的核心还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非“嫖资”。具体的判决则要视具体事实而定。
认定强奸最重要条件是“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很多人都认为此案中受害者杨女士的身份将对案情逆转起重要作用。而实际上,强奸案中最重要的认定条件是“是否违背了妇女意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说得很明确,“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强奸案翻供案例中,六成被告称“双方自愿”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双方自愿”也是强奸案中被告人最常用的翻案理由。在上海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撰写的《强奸案件证据软肋引发之翻供及对策》中曾提到,该检察院在2010-2012受理的强奸案件中有超过四分之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而除了说自己是未遂外,超过六成的就是改口称性行为是双方都愿意的。而这样的说法一旦成立,则被告人无罪或轻判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除此之外,性侵案还有很多“逆转之道”
证据不足:精液过少或变质都难以定罪
海口女职员陈燕(化名)曾经爆料称,在一次建立业务关系的饭局后,被海口市某局副科长杜某利用职务之便强奸了,事后向警方报案并把沾有杜某精液的纸巾提供给了警方。但海口市某公安分局称精液量太少难鉴定,不予立案。
另一个例子在驻马店市,妇女崔丽(化名)在家里被人强奸。报案后公安机关迟迟不去现场勘查,而且崔丽和丈夫送到刑警队的犯罪证据——一堆卫生纸在案发近3年后才被送到公安部做DNA检验,但因为存放时间过长,卫生纸上的精斑已经发生霉变,致使证据上的DNA无法检出。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