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珂(涉案另一被告辩护人)
被害人该进收容所
北京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担任此案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他在8时10分来到法院外,李在珂明确表示:“听说此案的被害人杨女士目前在医院,我认为她应该去的地方是收容教养所。”
“对于此案的发生,杨女士有一定过错。她有正当的工作,但在工作之余,她从事了某些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试图通过捷径改善自己的生活。”李在珂表示,此案的5名被告人中,有4名是未成年人,包括1名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但是,杨女士已经23岁了,她是成年人,从事这种职业有一段时间了,从一定角度说,是她把这几名未成年人害了。
但是,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已经从事特殊职业一段时间了吗?对此问题,李在珂还自信满满地说:“没证据我会这样说吗,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他认为,5名被告人犯下此事,既有内因,也有外因。如果被害人有过错,至少可以减轻被告人20%的责任。
谈到具体的辩护方案,李在珂表示,此案有嫖娼的成分,但是也有强奸的成分,因此可辩的余地挺大。他介绍说,控辩双方对一些证据的争议很大。在两次庭前会议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一些证据系非法证据,法官也决定把一些法律手续不全、与本案无关联的证据予以排除。控方在开庭时提交法庭质证的证据中,辩护律师认为有的证据也有瑕疵,但够不上非法证据。
“他们去过的地方都有监控,讯问有录像,5名被告人也都有口供,周围有人证,应该说此案的证据还是很充分的。”李在珂律师介绍说,上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将针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举证质证。在质证环节,针对有争议的关键性证据,控辩双方将展开辩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如何定性,究竟是嫖娼还是强奸?双方会各执一词。
对于自己的委托人所持态度,李在珂表示,委托人比较理性,能客观地看待这件事,毕竟孩子已经发生了这样的事。他说:“我的准备工作很充分,被告人被抓两小时我就介入了。可以说有的说有的辩,条理也比较清楚。此案头绪多,较难理清,但我基本上不超过10句话就能讲明白。等开完庭我再详细告诉你。”
田参军(受害人代理人)
依然一言不发进法庭
今天上午,声称庭前不再接受采访的田参军来到法院时,面对媒体依然大多闭口不语。加上他到庭时,正赶上梦鸽前来,媒体一哄而上,将梦鸽团团围住。田参军则趁机迅速进入法庭。至于5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部分的具体情况,被害人一方现有多少证据、哪些证据,杨女士目前的情况以及她的身份问题,田参军在开庭前都没有答复记者,并表示庭后会披露相关信息。
证人张某
出庭作证就为弥补我的过失
梦鸽以组织卖淫罪所举报的酒吧工作人员张某,将于今天出庭作证。他对记者说:“我对杨女士所遭遇的伤害负有一定的责任,当天我喝多了,没有保护好她。在法院征求我的意见,问我是否愿意出庭作证时,我明确表态愿意出庭。我出庭作证,就是为了弥补我的过失。”
张某也只有22岁,所经世事并不多。案发后,不堪承受内心自责的张某从酒吧辞职,目前仍无工作。他表示,自己现在的生活状态就是吃饭、睡觉,暂时没有找新的工作。
“办案机关找我录过好几次口供,我都如实叙述了事情的经过。”张某说,今天出庭,他并不害怕被告人的律师会问什么刁钻的问题,因为他只会如实介绍事发经过。
对于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张某表示:“当时就是喝多了,在李某某他们打架后,先跟着他们跑,后来头太晕了,就自己先回家了,没想到杨女士就出事了。”张某说,第二天杨女士来找他时,可以说是鼻青脸肿,作证时他会如实介绍这一点。
不过,对于作证的具体经过,张某表示,应法院要求,他需要予以保密。 截至发稿时,张某还未出庭。
专家解读
被害人不出庭受法律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的阮齐林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案的争论焦点并不是被害人杨某的身份,而是被害人是否同意发生性行为。如果被害人同意,就是卖淫行为,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就是强奸。这取决于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况,不能仅凭事发后被害人的一面之词。”阮教授同时指出,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就是被害人当时处在醉酒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没有具体的表示,不代表就同意了李某某等人的行为。
梦鸽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一直在强调杨某陪酒女的身份,对此,阮教授表示,辩护人意图揭露杨某的人生污点,让其证词的可信性遭质疑,同时也将李某某等人的行为定为“嫖娼”的可能性增加。
阮教授认为,这个案子还需要看原被告双方的年龄。5名被告都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对于酒吧环境及陪酒小姐的行为认识不够清楚,在处理男女问题上,能力与成年人也存在天壤之别。他们的主观认识有可能没有意识到其客观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大家在对待这个案子及李某某等被告时,应该客观冷静,不能简单抱着“仇富”心理。
据了解,经海淀区人民法院通知,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认为,被害人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阮齐林教授认为,在强奸案中,被害人拒绝出庭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质证时,被害人此前的回避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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