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天上午,梦鸽女士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关于对张光耀等人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进行控告的相关程序性材料。”昨晚9时30分,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发微博称。8月6日,李某的母亲梦鸽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关于对张光耀(化名张伟)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恳请警方对相关人员犯罪事实立案侦查。据介绍,张光耀即李某某案发当天所去的GLOBAL夜半酒吧的值班经理。
今天上午,兰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昨天提交的控告程序性材料是立案侦查这个问题的程序性材料,比如提出异地立案侦查申请,这是梦鸽的意思,申请在北京其他区立案侦查。这是梦鸽女士在程序上的一些合法要求,这是她的权利。
昨天,李某某案酒吧“经理”首次披露案发细节,并对日前梦鸽女士通过媒体公开的控告函,逐条进行了严词批驳。此人自称并非经理,只是酒吧工作人员。受害女子的律师田参军称,张某是李某某案重要见证人,但他只是一个负责包厢的服务员,不是酒吧经理。
张某称:“8月6日梦鸽女士发布的控告函我已看过许多遍了,本来除公安系统的调查取证外我是不想出来发声的,但是这份控告函对事实的颠覆是我无法接受的,所以我决定接受采访,还原事实真相。”
而对于酒吧张某讲的事发时的那些细节,兰和认为总体上就是四个字:“欲盖弥彰”。“张某的说法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逻辑,很多地方经不起推敲。但这次他承认了一些事实,从而否定了之前他和酒吧的一些说法。
双方争论
1 张某与李某某有什么联系?
张某提道:“李某某在案发前常来我们酒吧,在偶然的闲聊后相交,并且互存了电话。在案发前,我们虽互存了电话,但我们之间的交流几乎没有,仅存的交流也仅仅只是他要来酒吧玩让我帮他预订包厢和卡座。而梦鸽女士在控告函中所说的:‘从2012年年底开始,张某曾多次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热情邀请李某某去该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发的短信中,处处以大哥的身份对李某某嘘寒问暖,很是关心。’这样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而兰和认为,就“他和李某某的联系”这件事情来说,张某和酒吧之前的说法有很大差异,等于推翻了之前的说法,又承认了一些事实。“比如他讲此前就跟李某某有交换过电话等之类的,而且到案发他都不知道李某某就是李双江之子,你觉得这有可能吗?”
“他们有接触,有电话往来,有电话短信,至于电话和短信的内容是什么,不是他说了算的,我们是有证据的。他不仅仅是说让李某某去喝酒的问题,他不可能不知道李某某,他在短信里左一个‘天一’、右一个‘天一’这样的描述,你怎么不知道他叫‘李天一’呢?谎话连篇。包括他和李某某会有短信和电话来往。”
2 杨某究竟是什么身份?
酒吧的张某还提道:“从李某某等进入包厢后我就一直在全程陪护,陪他们喝酒和玩游戏……喝了一小杯酒后,李某某问我:外面有没有认识人,可以一起进来喝喝酒,玩玩游戏。我走出包厢后在散座上遇到了之前在酒吧闲聊认识的常客杨女士和徐某某,询问她们愿不愿意去包厢里喝喝酒,玩游戏图个热闹,不用她们买单,而且我说我也会一直呆在里面,她们答应了,随后就进入了包厢。”
对此,兰和则称张某的自述“自相矛盾,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第一,你说杨某某是个白领,是个良家妇女,她怎么会在凌晨一点还在酒吧喝酒,还在混酒吧。”
“第二,你走出包厢,怎么会和她有如此巧遇?这太戏剧化了!”
“第三,她既然是良家妇女,她怎么会应你一个服务员的要求,去五六个人高马大的小伙子的包厢里去喝酒?这里很多东西、很多事情都经不起推敲。”
3 杨某是被谁带出去的?
另外,张某称:“大约到了凌晨三点左右的样子,我们酒吧该清场了,不知道他们谁提出了要去吃宵夜,李某某说让我和他们一起去,然后李某某又跟我说让我叫上杨女士一起,我问了问杨女士,杨女士说如果我去她就去。这时的杨女士走路摇摇晃晃,我们搀扶着她走出的酒吧……等到了金鼎轩,我们就搀扶着杨女士进去了……李某某走到那桌前和那两个男的较上了劲,然后,就打起来了。李某某和朋友拿起了凳子当武器……这时李某某等人跑了出去,我也扶着杨女士跑了出去……”
而就此兰和提出质疑:“之前酒吧说杨某某是李某某拖出去的,现在他说受害人杨某某不是李某某他们拖出去的,是酒吧经理给拖出去的。他披露一些事实,结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兰和表示:“我们也欢迎和张光耀面对面地谈,而且当着所有媒体的面公开对质一次,没有任何问题,让他们解释清楚。这个犯罪事实不是他说了算,犯罪事实不是填空题。而下一步,梦鸽女士也会向社会公布她走哪一步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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