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
可能性多大?
即便是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律师也拥有这样的权利,但陈、王两位律师的无罪辩护方案一经公布,还是立即引起了很多人的愤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根据《律师法》,辩护律师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洪教授还说,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如果刻意迎合被告人的意思而曲解法律和事实,审判长会当庭警告律师。
除了陈枢律师有过成功为未成年人涉轮奸案主犯做过无罪辩护的经历之外,陈、王两位律师在声明中还指出,“本案是未成年人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
声明指向酒吧的责任,以及作案时李某某的“酒后”状态。而据朱明勇律师分析,李某某被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唯一需要看的是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也就是有无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
虽然在不少人看来,本案受害人去酒吧喝酒也存在一定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联合公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已明确说明,“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酒后”实施犯罪行为,不会影响量刑。
据此前媒体公开报道,2012年底,阿敏(化名)在广州地铁杨箕站邂逅了男白领阿斌(化名),当晚两人相约吃夜宵拼酒。阿敏醉酒后被阿斌送回自己家,醒来时发现阿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在得知阿斌没有戴安全套后,阿敏控告阿斌强奸。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阿斌有期徒刑1年。该判决亦引起了巨大争议,有网友指向该案细节,“在得知阿斌没有戴安全套后”,阿敏才控告阿斌强奸。但也有律师指出,“趁女白领神志不清时发生性关系,才是构成强奸的主因,至于是否戴套,只是情节问题,不影响本罪成立。”
而当地一位刑事审判法官则指出,强奸罪最关键的是女方在案发时的意思,至于女方私生活是否混乱,并不影响罪名成立。该法官表示,审理强奸案要综合证据来判断,业内人士称之为“主观见之于客观”,“如果已经失去控制能力,当然就不可能有激烈的反抗行为和报警了,但酒后一清醒马上就去报案,就说明她当时内心真实的表达,就是不愿意。”
有媒体指出,要证明李某某无罪,还可证明李某某是“病理性醉酒”。而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刑法学专家对齐鲁晚报记者表示,“病理性醉酒”目前在国内的判罚中,多停留在概念上。对被告的“病理性醉酒”,需要经过医学上和精神方面的严格鉴定。“可能会有律师在辩护时提出这一观点,但被采纳的案例极少。”
在朱明勇律师看来,“无罪辩护”的方案并不明智,“即便受害者是同意的,那也构成了聚众淫乱罪。”
都该保护,
怎样保护?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涉嫌强奸的李某某和受害人杨女士,都是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上述刑法学专家表示,庭审中应给予双方平等的保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在该案发展过程中,依法受保护的李某某姓名和照片等信息被曝光。而受害人杨女士近日也在其律师的声明中指出,她曾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事发后,李某某的监护人,也未向她表示最起码的人道同情和歉意。
此外,在案发后网络还曾有传言说,经李某某及其他4名嫌疑人家长的奔走,嫌疑人家长联系到受害者并达成和解意向,受害人最终得到北京户口、工作及房产等极大的物质补偿,甚至撤销控诉。但随后,受害人的辩护律师田参军否认了这一传言。
田参军律师表示,目前受害人杨女士的精神状态很差,正在接受心理治疗。
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的双方,在这一案件的发展过程中,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不管结局如何,他们都要走进法庭面对审判。
然而,在案件之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对女性如何保护自己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思考,仍在继续。
“这个案件给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敲响了警钟,同时,该案也提醒女性更好地保护自己。”朱明勇律师说,以此为戒,女性应对饮酒,特别是与异性饮酒等行为上做出自己的判断,在特定场合、特定时间有所防范。在因醉酒无力反抗而受到侵害之后,也要注意保存证据并第一时间报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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