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毛宁估计赔得更多
受访者: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博
Q 1对于翻唱,内地的相关法规是怎样的?
袁博:我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其中,发表权、署名和修改权属于人身权,不可转让。此处的翻唱属于复制权与表演权的竞合,同时可能涉及到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等。简单来说,翻唱应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免费表演的翻唱属于“可以合理使用”,但应指明作者姓名;进行演出时,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Q 2王菲要获取授权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袁博:很简单,跟老孙文化协商,由对方授权。可以签订合同,也可由老孙文化单方出具授权书。
Q 3老孙文化对王菲此后在演唱会上多次演唱表示不满,这个反对站得住脚吗?
袁博:这个反对有道理。她的演唱会不是免费的,是收取酬劳的,而老孙文化并未授权她在演唱会上演唱,他当然可以表示不满。
Q 4毛宁的情况是不是跟王菲不大一样?
袁博:毛宁的情况更为严重。他将这首歌放进专辑———我不知道他是否标注了原始权利人及著作权人,但他未经授权即使用他人作品,放入作品集以牟取利益,必然侵犯了著作权人和作者的著作权。而王菲在春晚的演唱是得到了许可的,其在演唱会上的演唱则侵犯了表演权,侵犯的经济权明显更少,恶意也明显更小。
Q 5王菲的经纪人称:王菲只是在个唱上演唱,演唱会并未出D V D,何来涉及版权?这个说法行得通吗?
袁博:按照内地的法律来讲,这个说法是讲不通的,《著作权法》第36条讲得比较明确。而且,一旦王菲得到授权,还真可以出D V D。
Q 6这场官司真的打起来,哪方胜算大些?
袁博:老孙文化更占优势。王菲的演唱会使用如未获授权,需要赔礼道歉并进行一定赔偿。而毛宁有违法收入,赔得估计更多。
个案分析
这年头,翻唱没那么简单受访者“鸟人音乐”总裁周亚平对《著作权法》非常熟悉的周亚平为南都记者分析了近期几宗翻唱侵权案。
现场演唱翻唱
“无论王菲有没有发行D VD,只要在涉及商业性质的场合演唱,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赋予一定费用。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一样。按照《著作权法》,当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的两年内,著作权人都可以对侵权者提出上诉。”
出版物翻唱
“著作权人可把作品著作权委托给音著协管理:如果老孙没有把许可出版唱片的权利签给音著协,而音著协收了毛宁的版权费,那这个翻唱就不合法;如果老孙把作品全权授权给音著协,毛宁就可直接与音著协签协议,无需老孙同意。”
电视节目翻唱
“《中国好声音》学员李代沫翻唱曲婉婷的《我的歌声里》,节目制片方必须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需不需要付费要和著作权人沟通决定。目前很多歌手在翻唱前只和著作权人进行口头协定,没有签署合约,这就容易在歌曲‘火’了后产生纠纷。”
在香港,王菲无需与歌曲版权者沟通
受访者:香港J小姐(从事音乐版权工作多年,应其要求略去姓名及职务)
“香港有几家主要机构管理版权问题:CASH (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IFPI(国际唱片业协会,此处指香港分会)、H KR IA(香港音像联盟)。简单来说,CASH代表作曲及作词,负责发放所有公开播放和公开演出的牌照,IFPI、H KR IA则代表唱歌人的权利。如果歌手只是唱歌是不需要申请牌照的。譬如春晚演唱,主办方是央视,那就应该是央视和当地相关协会签订公开表演的合约,王菲不需要作任何申请;假如王菲在红馆开演唱会,她个人也不需要拿牌照,由主办方或红馆向CASH申请;而如果歌手要将歌曲收录到专辑里,需要申请牌照,要和版权所有人沟通。
在香港,所有公开场合使用歌曲都需要申请牌照,包括医务所、咖啡厅、广场、音像店等。协会每天有人扫街,比如会去某个商场里记录播歌情况,如果哪些地方没有拿牌照(而播歌),他们就会说服对方去申请。
数字《传奇》
●2003年,李健在专辑《似水流年》中收录《传奇》。
●2008年,孙涌智买下《传奇》版权。
●这场官司里,老孙文化向王菲和毛宁索赔300万元。
●法院传票已经发至王菲方面及毛宁方面,预计将于11月开庭审理。
南都记者黄锐海 朱燕霞 汤颢 实习生 刘荣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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