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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蚀把米:陈振聪得花8亿才能“离场”(图)

www.sinoca.com 2011-10-24  星岛环球网


  陈振聪24日在龚如心遗产案中终极败诉,终院三位法官聆听陈振聪、华懋及律政司三方约3小时陈词后,退庭商讨仅5分钟,即一致拒绝批出上诉许可,理由稍后书面颁布。该宗世纪争产官司终画上句号,但陈振聪仍要面对伪造及行使假遗嘱的刑事检控,他未来连串官司及被追讨税项,料要花上8亿元才能“离场”。

陈振聪

  《星岛日报》报道,终审法院24日拒绝陈振聪的终极上诉申请许可,拒绝理由稍后书面公布,至于是次讼费则择日再开庭处理。陈振聪当天没有亲身到庭,他接受访问时表示,“我尊重司法决定,会与律师研究下一步行动。”他重申被冤枉,没有伪做遗嘱,相信司法是公义的。

  傍晚,陈振聪透过公关发出声明:“对于法庭裁决深感失望,失望是由于虽已竭尽所能,也未能履行龚如心女士生前所托付的遗愿,对龚女士深感愧疚。”他重申,绝非为龚如心的半分半毫,亦尊重法庭的判决。

  被谑称“哨牙通”的陈振聪(51岁)在终极上诉申请许可,24日在终审法院审理,由终院三位法官的署理首席法官陈兆恺、常任法官包致金及李义,聆听陈振聪、华懋及律政司三方陈词。

  陈振聪专程由英国聘请御用大律师John Katz出战,他陈词称,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22(1)(a)》,若有人不服上诉庭判决,争议事项所牵涉金额或总值达100万元或以上,便拥有向终院上诉“当然权利”。

  Katz续称,就算陈不是2006年遗嘱受益人,亦是2006年遗嘱执行人,有权代表受益人上诉,以确立2006年遗嘱,从而管理和分配遗产,此外法庭一直视争产案为重要个案,本案涉及的遗产款项庞大,亦受到公众关注,所以陈应享有“当然权利”。

  他强调,案中涉及见证人、笔迹专家及环境证供三方面,原审法官林文瀚颁下的300多页书面判词中,花上一半篇幅来分析案中六项环境证供,但上诉庭仅花两个段落来处理有关六项环境证供,而每项环境证供都能构成独立上诉理由,显见上诉庭未有全面作出分析;而上诉庭三位法官在处理争产案上诉时,单凭原审案件的誊本及判词等的字面来决定出庭作供证人可信性,明显有不足之处,所以终审法院除了上述“当然权利”的理据外,亦可以运用“酌情权”批出上诉许可申请。

  署理首席法官陈兆恺则反驳指:“就算判陈振聪所持2006年遗嘱属实,亦不代表他可以即时获得超过100万元遗产,因为2006年遗嘱内容尚未解读,从2006年遗嘱条款显见陈振聪绝非唯一受益人,他只是一个信托人而已。”

  常任法官包致金亦反驳称:“上诉庭毋须在判词中逐点作出反驳,亦不能因上诉庭仅花了两个段落来分析,便指责上诉庭驳回上诉理据不足。”三位法官退庭商讨仅5分钟,即一致拒绝批出上诉许可,理由稍后书面颁布,至于此次的讼费则撰日再开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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