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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河南大学生“掏鸟案”案发现场疑似造假(图)

www.sinoca.com 2016-07-02  多彩贵州网


  到底有几只鸟?

  关于第一次猎捕的燕隼数量,目前也有分歧。

  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了12只燕隼,逃走1只,死亡1只,剩余10只,有7只卖到郑州,1只卖给一名叫贠荣杰的人,还有2只卖到洛阳。

  据围观掏鸟过程的郭某亚、郭某豪回忆,当时他们看到的有4只或5只,“具体记不清了,但绝对不是12只。”

  郭某豪清楚记得,王亚军掏下来的是雏鸟,“白色的,毛茸茸的,谁都不认识,也没有听说要卖鸟。”

  郭某亚、郭某豪还证实,鸟被掏下来后,直接送到王亚军家中,随后他们前去河中游泳。

  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闫啸天却称他们第一次掏了12只鸟。

  对于这个数量,郭某亚、郭某豪均称不能理解。

  今年5月25日,该案代理律师付建,在河南省第二监狱专门就这个问题询问过闫啸天。

  除付建外,闫爱民和两名警察也在场。

  在律师出具的询问笔录上,闫啸天写道:“第一次只掏了6只鸟。”

  对于律师提出的为何开庭时承认捕鸟16只(注:闫啸天和王亚军第二次掏鸟的数量为4只)?

  闫啸天称:“在森林公安录口供时,我一开始说6只,公安说我们(指王亚军)口供不一样,把我们俩叫到一块,最后录口供录成16只,公安说弄几只鸟不是什么大事。”

  付建感慨说:“他俩没想到这种案件,是以鸟的数量定罪量刑的。”

  另外,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向鉴定机构只送检了5只鸟。其余的十几只并没司法鉴定,“也就是说,那些鸟是不是保护动物都难讲。”付建说。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该案中虽然认定了有7只燕隼被卖到郑州、2只燕隼被卖到洛阳,但这两个地方的买鸟人是否受到惩处,以及鸟的去处,案件中并没显示。

  按照刑法规定,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买了1只燕隼的贠荣杰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还从河南平顶山市人张瑜琦手中购买了一只凤头鹰,凤头鹰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张瑜琦的行为,也符合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标准。”付建称。

  但该案中,他的身份仅是证人,判决书中并没显示受到惩处。

  疑似“钓鱼执法”

  按照此前媒体报道,闫啸天第一次掏鸟后,将照片上传到网上,最后达成了卖鸟事实。

  闫爱民没否认这一细节。

  还有媒体称,闫啸天很早就知道掏的鸟是隼。但记者在该案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上看到,鸟刚被掏下来后,闫啸天并不清楚鸟的种类。

  “我也不知道什么鸟,事后我在网上查过,跟阿穆尔隼相似,我在网上看到其解释为无危。”闫啸天说。

  闫爱民介绍,闫啸天是通过百度百科搜索到了这一信息。

  事发后,闫爱民专门将百度介绍阿穆尔隼的情况打印下来,上面显示

  保护级别为:无危(LC)。

  该事件引爆舆论后,目前在百度百科搜索到的阿穆尔隼保护级别,已加上了“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

  闫爱民说,儿子正是通过百度确定后才把图片放到网上。

  事实上,在该案还没被舆论广泛质疑时,2014年8月5日,《中国绿色时报》曾以《辉县森林公安借助互联网破大案》为题进行了报道。

  报道称:“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依托信息网络,经缜密部署,成功破获了一起特大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家属却称,公安是在“钓鱼执法”。

  闫啸天在手写的一份材料上表示:“第二次掏鸟是有个人打电话说要买鸟,我说没有了,他说让我再去掏,掏了卖给他,事后我才知道他是森林公安的。”

  “如果警察不买鸟,谁会去掏?”闫爱民始终质疑森林公安的动机。

  打完电话后,闫啸天又和王亚军掏了4只鸟,所谓买鸟人到达闫啸天家时,还带着当地电视台记者。

  目前,网上流传的公安查获涉案鸟类的现场视频均系当时所拍。

  辉县市森林公安将当时的场景,认定为现场勘验。

  但对第一次掏鸟的案发现场,案卷中没有显示。

  司法机关认定第一次的犯罪事实,仅是依据了两人的口供,和闫啸天手机中的照片。

  付建律师说,由于闫啸天的手机被法院封存,无法证实该说法的真伪。

  王亚军的手机则已经归还给其父。

  付建认为,以此案现在的局面,符合发回重审的条件,“此前的案件,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现在又有新证据出现。”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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