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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事件8年后,那100多名犯罪少年怎么样了?(图)

www.sinoca.com 2016-06-20  南方都市报


  1993年出生的王哲是当时被捕未成年人中年龄最小的,王哲拿到的判决书称,他在“6.28”事件中纵火烧了13辆车,判处劳动教养三年。对于当年细节,王哲没有向记者透露。

  时任瓮安县雍阳镇政法委书记、现瓮安县信访局局长龙云告诉南都记者,当时省里调派了警力到县城成立专案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事件平息了下来。

  瓮安县政法委帮教办主任王秋风对南都记者表示,几年来,他一直在开导从少教所里出来的孩子们放下心理包袱。在看守所和少教所里的日子却真真实实地让王哲、张杰和何晓茹感受到了人生的绝望。“我当时觉得自己没有以后了,自己的一辈子可能就这样完了,”何晓茹说。刚被关进去时,天真的何晓茹还问过狱警“要被关多久”,得到的却是冷冰冰的三个字“长得很”。

  他们什么时候能出来?这些未成年孩子的未来怎么办?在当时没有人知道答案。

  【政法机关】

  “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6.28”事件过去约一周后,一些家长找到县里领导,想为自己的孩子说情。部分家长也在事后召开的座谈会上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害怕事件会对孩子未来读书、就业和参军造成影响。

  时任瓮安县政法委副书记、现黔南州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王登华向南都记者坦言,瓮安事件的爆发的确存在更深层的社会原因。王登华认为,当时的瓮安社会经济欠发达,许多家庭的父母抛下孩子外出打工,致使许多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管教的状态,为事件发生埋下了祸根。

  杂草丛生的瓮安县政府旧址。

  官方资料显示,从2001年到2007年之间,瓮安县的经济取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相对滞后,例如:一般公共服务投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下降明显,特别是就业、医疗、交通等欠账多。在城镇化发展的进程中,积压的矿群、移民、拆迁、企业改制、城市建设、就业、就学等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是引发“6.28”群体性事件主要原因。

  “学生们既是参与者,又是受害者”,龙云在谈到当年涉事的孩子时感叹。他认为,“6.28”事件存在其特殊性,在群情激愤的状况下,年轻的学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是无形中被卷入进来的,倘若“一棍子打死”将其送进监狱,对他们一生的发展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时任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当时主张对“6 28”事件的处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对涉事的未成年人,应贯彻教育、挽救,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不适用监禁刑,要让他们回归社会、回归学校、回归家庭,并提出对瓮安事件中涉事未成年人“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制度”。

  随后,贵州省政法委作出决定。不过,争议也随之而来。

  时任贵州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瓮安事件专案组副组长周全富担心,涉事少年虽然年少,但是行为后果严重,从轻处理可能会在社会上引起误解。“担心再犯”,这也是当时反对声音的主流。

  此外,还有一层顾虑来自法律界。当时负责起草《关于对“6 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的指导意见》的现贵州省政法委宣传处处长杨胜卫告诉南都记者,当时从法律上确实找不到一个很好的支撑点。

  原来,《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若要对瓮安事件的涉事孩子实施违法及犯罪轻罪消除,这显然会和上行法的《刑法》“打架”。

  杨胜卫说,在制定办法的前两个月,工作组曾组团去浙江考察学习,因为当时的浙江已经将这一条写进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法了,可惜并没有实际的案例。

  王登华至今还记得当时中央政法委一份内部文件中的话:“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消弭制度。”这成为了当时在瓮安试行未成年人轻罪消除制度的主要支撑力量。

  那时的试行的确是一次大胆的尝试。2008年11月起,瓮安事件中104名涉事未成年人先后回归家庭、学校、社会。

  【瓮安县官方】

  “帮教小组量身定制帮教方案”

  直到2011年,刑法第八修正案新增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一年后,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刑诉法修改的决定,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未成年人违法及犯罪轻罪消除才真正名正言顺起来。

  2009年6月,经过一系列调研和专家论证后,瓮安县委制定了《关于对“6 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就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的政策、条件、方法、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瓮安县委政法委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目前,参与“瓮安事件”的104名涉案青少年中,已有94名青少年的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被消除。

  不过,消除并非无条件的。瓮安县政法委帮教办主任王秋风介绍,消除对象首先需要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次,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轻罪(后放宽为5年);同时,需满足主观恶意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予以“轻罪消除”的当事人案底交由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封存,不进入档案。但若再次犯案,消除犯罪记录的决定会被撤销。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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