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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将7名死刑犯押赴刑场行刑 4人涉情杀(图)

www.sinoca.com 2016-05-14  齐鲁晚报


  图片来自济南中院

  13日,济南中院奉命将罪犯王东清、刘会文、孙炳家、刘修泉、牟杰、管玉龙、姜震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其中四人涉及情杀,三人抢劫,其中一人甚至是济阳县交通局的官员。

  王东清:

  向家人敲诈勒索不成

  杀死女性朋友后碎尸

  王东清,男,42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王庄行政村王庄。

  2013年6月,罪犯王东清在山东省济南市务工期间与被害人赵玮(女,殁年37岁)相识。同年10月12日晚,赵玮留宿于王东清的租住处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105号101室。其间,王东清因与赵玮发生争执,遂产生杀害赵玮并向赵玮之夫勒索钱财之念。次日8时许,王东清用赵玮的手机先后给赵玮之夫方某发送多条短信,以赵玮欠钱及被其控制等相要挟,向方某索要现金30万元,因方某拒绝给付而未得逞。后王东清采取用枕头捂压口鼻、持弹簧刀捅刺颈部等手段将赵玮杀死,又在租住处卫生间内使用菜刀等工具将赵玮的尸体肢解成数块。同月15日凌晨,王东清用三轮车将分装在两个拉杆箱内的赵玮的尸块运到山东省济阳县孙耿镇,分别丢弃于路边水沟和河道等处。当日18时许,王东清电话联系方某再次索要30万元未逞。

  此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王东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王东清因故与被害人赵玮产生矛盾,采取多种手段杀死被害人,并敲诈勒索被害人赵玮之夫巨额钱财,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判处罪犯王东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会文:

  分手后一直纠缠

  杀死女友新公公

  男,3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小万德村235号。

  2012年9月,罪犯刘会文婚后与王某某相识后开始同居。2013年初,王某某经人介绍与初某某结婚并向刘会文提出分手,刘会文拒绝并一直纠缠,王某某遂与其断绝联系。同年11月7日,刘会文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阁老奄初某某家附近寻找王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初某某打了一巴掌,后又被路过的初某某之友张某某踢了一脚。刘会文遂决意报复。11月9日上午10时许,刘会文在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市场三楼C座003A号商铺购买了一把单刃尖刀。当日 19时许,刘会文携刀潜藏于初某某家屋顶伺机作案。21时40分,初某某家中熄灯之后,刘会文潜入初某某之父初培芝(被害人,殁年68岁)房间,持刀朝正在床上睡觉的初培芝颈部、肩背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初培芝左颈内侧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小万德村235号刘会文家中将其抓获。

  此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刘会文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在同居女友与他人结婚并提出分手后多次纠缠未果,便深夜持刀入室,报复行凶,致死无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刘会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炳家:

  因女友提分手怀恨在心

  在医院杀死女友和其母

  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普集镇河沟村公路街2号。

  2009年,罪犯孙炳家与被害人赵宏梅(殁年39岁)相识恋爱。2013年9月,赵宏梅提出分手,孙炳家怀恨在心,以要求赵宏梅退还恋爱期间所给的钱财为名,多次到赵宏梅的住处和工作单位纠缠、骚扰,赵宏梅为此多次报警。同年12月13日22时许,孙炳家驾驶面包车跟踪下夜班骑电动车回家的赵宏梅,在章丘市汇泉路将赵撞倒,致赵受轻伤住院。16日晚,孙炳家携带事先购买的两把尖刀,潜入章丘市人民医院,在住院部10楼骨二科病房外伺机报复行凶,因人多而未动手。17日凌晨,孙炳家再次潜入该医院住院部,乘7时许病房开门之机,持刀进入病房,朝躺在病床上的赵宏梅颈部连续捅刺数刀,在医院陪护的赵宏梅之母马莲家(被害人,殁年61岁)见状上前阻止,孙炳家持另一把尖刀朝马莲家胸腹部捅刺数刀,致赵宏梅、马莲家分别因颈部切创和胸部刺创机体大量失血当场死亡。作案后,孙炳家到值班室要求护士报警,被医院保安人员控制,后被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此案经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孙炳家因他人提出分手而持刀报复行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虽有可视为自首情节,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孙炳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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