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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精神病患者被医院同室病友挖掉双眼(图)

www.sinoca.com 2016-04-23  重案组37号


  刘志宗在病房里听电视

  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探员在探访中了解到,事发时刘志宗所在的一号住院楼四层为精神科男病区,现有医护人员22人。该病区为封闭式管理治疗,主要诊治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癫痫及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科室的病室有3人间及4人间,包含公共洗漱间、卫生间、娱乐室等基本设施。

  而肇事者刘某属于重性疾病患者,既往无伤人行为。护士在安排其午休后,因为没有吵闹行为,便没有强制约束将其固定在床上,而是实施部分约束,将其双胳膊与身体固定在一起,但手腕仍可以活动。

  事发后,医院向派出所报警。因肇事者刘某无刑事责任能力,刘某在事发后被家属带回家乡。

  目前,邵阳市卫生局及相关部门已介入此事。

  调委会:将根据一级伤残标准进行赔偿

  苏丽称,家里年收入在5万元左右,家里小儿子如今读高中二年级,考虑到丈夫后期治疗及康复费用,不满足于医院60万元的赔偿金额。

  “我们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若标准过高可能无法满足。”对此,邵阳市医疗纠纷人民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工作人员称。

  “我们听闻此事后第一时间介入,一般会根据伤残情况、伤者职务、家庭情况来进行赔偿。”该工作人员介绍,关于刘志宗一事,调委会商议按照国家一级伤残的标准来进行赔偿。同时,虽然刘志宗仍能走路、吃饭,但考虑其双眼被挖掉,调委会在计算护理依赖费用时也将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程度计算。

  坐在窗边一角的刘志宗妻子

  “赔钱是一定要赔的,但如果家属对60万赔偿不满意,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家属不在身边,医院是否应尽到监护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介绍,医院作为受托人,对当事人具有监护责任,根据现有的视频资料显示,值班人员在12点51分巡视到受伤者床尾时,看到肇事者跪在受伤者床头,但是没有进行干预。而按照医院规章制度规定,护理人员有义务在病人起床时,至病人床观看情况,而当护理人员发现肇事者在受害人床旁时,未进行仔细巡视,个人认为,医院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其具有过错,应该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韩骁称,当精神病人的家属将其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医院后,医院需要对精神病人履行监护职责。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责任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因此,本案中,肇事者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如经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但是,如果当事人与医院另有约定除外。受托人确有过错,需要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医院确有过错,需要对肇事者的行为与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精神病患者或者曾有精神病史的人,如何界定刑事责任能力?

  重案组37号(微信号:zhonganzu37)探员从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那里了解到,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司法鉴定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对精神病人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以此确定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认定其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再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确定其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常莎介绍,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再确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如果其为有民事责任能力人,则其需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为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为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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