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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歌手诉女官员盗歌案败诉:要求赔500万被驳(图)

www.sinoca.com 2016-03-28  澎湃新闻网


  法院认定女歌手只享有表演者权

  去年10月22日,受理此案的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平昌县文化馆列为了共同被告,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交换证据和质证。原被告双方是否构成侵权?假唱行为是否成立?11月18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3月25日,该院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芦菲既不是《江口水乡》的词曲作者,也不是改编、汇编该作品的作者,因此,不享有著作权和表演权,但芦菲是《江口水乡》歌曲小样的演唱者,只享有表演者权,故本案应定性为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平昌县文化馆与《江口水乡》的词、曲作者虽签订有《原创音乐作品使用授权协议》,享有永久使用和出版发行的权利,但使用了芦菲演唱的《江口水乡》歌曲小样,侵犯了芦菲应当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平昌县文化馆称在开幕式表演中系误播以及对歌曲小样的使用是合理使用于法无据,对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平昌县文化馆与芦菲已就侵权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向其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并在平昌县人民政府网上发表声明,表明了芦菲原唱者身份,且在庭审中芦菲当庭表示不再追究平昌县文化馆的责任,故平昌县文化馆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周莉萍在拍摄《江口水乡》MTV时系平昌县文化馆的职工(后2014年1月8日由平昌县文化馆调入平昌县文物局工作,目前为副局长),履行的是职务行为。

  法院还认为,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虽然在平昌县举行,但开幕式中关于地方文艺展演部分是平昌县文化馆具体组织、策划和实施,在演唱歌曲《江口水乡》时,由周莉萍登台表演并署名,播放的却是芦菲演唱的歌曲小样。歌曲小样的持有者是平昌县文化馆,是播放伴奏还是歌曲小样,不是周莉萍个人能决定的,且周莉萍未收取任何费用,故周莉萍实施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平昌县文化馆承担。

  对于另一被告平昌县人民政府,法院认为,其作为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的承办单位之一,并不是文艺表演的具体组织、策划和实施者,也无证据证实平昌县人民政府在乡旅节上授意或知道平昌县文化馆、周莉萍有侵犯芦菲表演者权的行为。因此,要求平昌县人民政府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3月25日上午,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芦菲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芦菲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对话芦菲

  澎湃新闻:两年来,你一直奔忙于维权路上,其间有哪些经历?

  芦菲:为方便搜集相关侵权证据,2014年8月,我与母亲一道前往距平昌县不远的四川巴中市,租房打工。三室一厅的房子,三家人合租,我和母亲同住一间屋。

  我先后在两家餐馆当服务员,每月工资两千元。全部用于房租和母女俩生活。大部分时间,我和母亲一起从网络上搜集侵权证据。母亲有心脏病,我除了打工挣钱外,还要照顾她的生活。今年春节回了趟吉林老家,3月10日才回来。

  澎湃新闻:法院受理案件后,你心情如何?

  芦菲:自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的诉状后,我就一直很期待尽快有一个结果。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我每隔一段时间就往法院跑,向法官打探案子进展。每一次,对方都说快了,结果等了一年多。

  澎湃新闻:发现侵权后,你和平昌县文化馆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为何还要起诉?

  芦菲:侵权的平昌县人政府和周莉萍并没有给我赔偿,也没有赔礼道歉,并且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经交涉无果,只好起诉了。

  澎湃新闻:法院宣判前,你对胜诉的把握有多大?

  芦菲:有朋友告诉我,这起官司中被告涉及政府部门,胜诉几率低,建议我们放弃。但我不这样认为,交给法院的证据都证明侵权事实存在,我和代理律师都认为肯定是胜诉的。相信法院会给公正的判决,但没想到,一审判决结果是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感觉很委屈。

  澎湃新闻:下一步,你怎么办?

  芦菲:我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示上诉。目前,正着手上诉准备工作。由于上诉法院为四川省高院,如有必要,我将去该院的所在地成都打工,继续开始一边打工一边维权的生涯。我相信,二审法院会给我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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