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招数是:抓关键细节,把细节串起来去思考;然后通过调查去固定或者判断细节的对错。细节何来?完全就是张氏叔侄的供述。
办案民警吴伟说,要把每个细节像电影的慢动作一样,一个一个固定下来,如果形成一致的共同动作,“那么这就非常客观地反映当时的情况”。
张氏叔侄供称作案抛尸时听到水流声,但当地群众说,我们这条沟里平时没有水啊。聂海芬就带着侦查人员去调阅水文数据,看有没有下过雨,形成水流量,能让犯罪嫌疑人在抛尸时听到水声。
嫌疑人称强奸了受害人,但尸检没有任何残留物。聂海芬跟刑侦人员就去请教法医,法医分析说有可能啊,比如经一夜的水冲过以后,把被害人体内强奸的痕迹冲掉了。
聂海芬还做了多次侦查实验,比如找了辆货车从安徽开到案发地。
经过聂海芬及侦查人员的艰苦努力,基于口供形成的“客观事实”就这样拼贴而成,“她的时间都是精确到秒的,距离是精确到米的”,最终在参与办案的民警吴伟眼里:“无懈可击”。
“女神探”的一系列动作,让办案民警们佩服不已。然而,几乎所有的推论,现在看来基本上都经不起推敲。比如,受害人尸体未有被强奸的遗留物,是可能被水冲走,但也有可能根本没被强奸。
浙江省一位公安系统人士说,预审工作包括查明案件事实和判断有罪无罪两项主要职能,“既要查找证明证据打击犯罪,又要查找反证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但往往以打击犯罪为出发点。”
聂海芬的问题是,只顾查实,忽略证伪。所有的方法,都是冲着证明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合理性而去,“其实就是有罪推定”。
预审员:审查缺失
此次浙江高法翻案,判决书认为不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尤其以比对上DNA的勾某某嫌疑最大。
遗憾的是,勾某某2005年犯下一起强奸(未遂)杀人案,作案手段与王冬案非常相似,该案审核人正好也是聂海芬,但在之前的审讯中她“未曾发现勾某某具有作案嫌疑”。
此前的DNA鉴定结论,虽已明确指向与张氏叔侄无关,但仅凭有罪供述,他们依旧被认定有重大犯罪嫌疑。
而最新的判决书中,最让人惊讶的是,当事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过程中警方使用“牢头狱霸”袁连芳迫使诱逼作出。
而“神探”聂海芬用以推理串连的各种细节,均基于两位嫌疑人的供述;然后,她想方设法加以印证。
残酷的是,这些供述是当事人被迫捏造的。浙江高法的判决书确认,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合法,本案“不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情况”。
聂海芬是否对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完全不知情?在央视节目中,她说,“处于惊魂未定的状态下,经过突审,开口了,两个人都讲了。”
错误从侦查的一开始就铸就,而作为预审员,聂海芬本有可能也有责任发现并予以纠正。
与国外的预备性审理不同,预审在中国存在于公安机关内部,在1979年刑诉法和侦查、拘留等并列写入公安机关职能;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明确,“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2013年开始施行的新刑诉法,这条规定原封不动。
自1996刑诉法第一次大修之后,公安机关开始推行“侦审合一”,聂海芬所带的预审大队,就隶属于刑侦支队。但无论分合,预审存在于侦查程序中,但有别于侦查且责任重大。在“侦审合一”后,对办案警察的要求是:既能侦查,又会预审。
1979 年公安部制定的《预审工作规则》称,预审人员的职责是,查明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查明犯罪情节的轻重,正确地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检验核实侦查所获的罪证材料是否确凿,“保证不放纵敌人,不冤枉好人”。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徐定安的说法,预审承担的是破案后、移送起诉前对相关证据材料审核把关并形成诉讼卷宗的职能。
按照规则,预审人员对被捕的嫌疑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必须进行审讯,“对证人所陈述的事实,应当问明来源和根据”;对嫌疑人的申诉和嫌疑人提出的反证,都要认真查对处理。预审员在发现不应该逮捕的时候,还应立即报告领导人予以释放。
广州《羊城晚报》记者曾拿出聂海芬照片给张氏叔侄看,二人均很确定地表示,“没见过”。记者追问有无被女警官提审过,二人均坚决否认,叔叔说“从头到尾都没有女人审过我”,而侄子说,只有在提取DNA鉴定时,“一个女警员来给我取了指甲、毛发”。
南方周末记者在本案的案卷记录和一线侦查材料中,也没有找到聂海芬的名字。
在此案中,预审的一些禁止性规定,也没得到执行。最明显的莫过于,禁止刑讯逼供,而像袁连芳这类协助公安机关侦查的特殊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证人”。
作为预审员的聂海芬,成了“神探”。预审作为刑事侦查的第一道屏障,则不幸失守。
不过,在杭州的公安系统,不少人对聂海芬报以同情和肯定态度。有人就提到,她现在的职务还是大队长,依然在一线工作。
2011年7月,在浙江省广播电台的《我是党代表》节目中,这位现代“女提刑官”再次登场。节目举的两个案子,都是讲述她如何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使其认罪伏法。
“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在节目中,她再次道出自己的座右铭。
但对于一个预审员来说,这句话作为座右铭是否合适?在5月6日《人民法院报》所载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的文章中恰好对这句话有所论述:“我们的观念中常有‘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认识,但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这种制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面都要有心理准备,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