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合约种类
既然担心“3000万光棍”的性需求不满而产生问题,那除了上面指出的提高国人收入,大量“进口”新娘外,还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呢?为此,要探讨一下与性有关的合约种类。且先来看看家庭这一组织或这张合约的本质。
家庭有三种功能。一是种的繁衍,即“养幼扶老”;二是男女交配,满足性的欢愉;三是一旦夫妻组成家庭后,即变成了一个两人“合伙公司”,除了性的欢愉和种的繁衍外,还求家庭这个“公司”的收入(或产出)的最大化。若“边际分析法”学得好,就会明白家庭的本质是一张“种的繁衍”的合约,后两者只是“派生”出来的功能。若求产出的最大化,实在没必要非“一男一女”组成一个合伙公司来实现。而性的满足也不必非要规定男人一生只与一位女性交欢来实现。无论男女,皆有“多偶”的天性,家庭这张合约是对人的“多偶”天性的严格约束。
为何要约束“多偶”的天性?风俗伦理也一再表扬夫妻间的“忠诚”,谴责婚外“出轨”,答案存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中。人类的家庭合约经过了漫长的演化。从初民时代的群婚乱交,到血婚、伙婚、偶婚制,再到目前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为主体的专偶制,目的是为了避免近亲繁殖,确认“爸爸是谁”,从而以父系血缘为约束,更好地实现“抚幼养老”(更具体的分析,详见南都7月5日A 17版刊发的“为什么会‘歧视’同性恋”,这里不再展开)。而婚外“出轨”,无论男或女找性伴的支出,皆是在未经“公司”合伙人同意下的“毁约”。更重要的是,女性出轨,在避孕和D N A技术出现前,“爸爸是谁”就成了大问题,从而伤害到整个社会“种的繁衍”。在风俗伦理上,对女性出轨的“谴责”或“禁制”要比男性更苛刻,即是此理。
也就是说,家庭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种的繁衍”的合约,为此,它严格排斥男女“多偶”的天性,要求夫妇一生中只能以对方为交配对象。单纯从性的需求看,“妻子”是“丈夫”购买的一张终身交配合约。这张“终身合约”很贵,光棍们支付不起,才导致“落单”而不能婚配。
但“多偶”毕竟是人的天性,即使有法律和风俗伦理的约束,婚外“出轨”现象仍旧频发。而从性交易的合约来看,“终身合约”也只是满足性需求的一种而已,除此之外,还有按“次”计算的短租合约,所谓“狎妓”是也。有“包养”的长租合约。也有“合租”合约,比如1949年前中原地区的“拉帮套”以及个别地区存在的“兄弟共妻”现象等。当然,“合租”合约是特殊局限的选择,从来都不是人类性合约的主流。既然婚配这张“终身合约”很“贵”,光棍们的性需求是可以通过更便宜的“短租”合约来满足的。
“养老”是个伪问题
从上面第二部分的分析可知,由于婚配中有较高的搜寻费用,不受法律或政策干扰下的性别比均衡中,也会存在婚配不成功的男女“光棍”问题。传统上这些“光棍”的养老,从来就没有构成“问题”,为何现在反而成了“问题”?
实际上,传统中国的这些“光棍”养老问题仍是通过“血缘”纽带解决的。虽然没有“儿子”的直系血缘养老,但仍可以靠旁系的血缘亲情来解决,比如“过继”子嗣或直接由其兄弟姐妹的下一代来承担等。当然,下一代承担了“养老”成本,这些“光棍们”是要在劳动力丧失之前做一些“补偿”来交换的。
而“光棍们”是会预先在“储蓄”上对自己的养老问题做安排的。同样的道理,无子嗣的富人虽然不能享天伦之乐,但不会存在“养老”的问题。各种不同档次的养老院服务是市场针对不同收入群体的“供给”。只要能出得起“价”,在当代社会,“养老”从不是问题。何况随着现代金融的发达,各种新的养老合约也在不断涌现,像“抵押住房养老”就是例子。
更重要的是,中国正在放弃传统上有效的“家庭养老”,而逐步在扩大基数,推行近似强制式的“社会养老”。若养老制度大变,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这部分“光棍”也会被纳入“社会养老”。届时,他们的“养老”更不会是一个问题。
而强制式的“社会养老”取代传统的“养儿防老”,是中国养老制度的进步,还是会与西方现有的遭遇类似,把中国也推入财政困境的陷坑?这又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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