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
朱家臣报票每次索要都不超过3万元,单票每张都不超过1万元。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打个“擦边球”,自认为数额小不违法、次数多不好查、时间长不好记、人数多不易被全部发现,想以此来规避党纪国法制裁。
朱家臣的堕落是从自认为“小事”、“没事”、“出不了事”开始的,他认为随意在基层单位报销票据不算问题。分析朱家臣“报销”发票的行为,体现出三个特点:
首先,他提出要求“报销”发票,主要针对与自己有上下级关系,或者是朱家臣依职权处理公务时有制约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发现,他分管的政法系统几乎所有的基层部门领导都为他“报销”过发票。河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审朱家臣案件的同志讲:“朱家臣要求这些单位领导为其‘报销发票’,就是将权力与金钱进行交易。”
其次,朱家臣身份特殊、知法犯法。河南省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办朱家臣案件的同志说,朱家臣报票每次索要都不超过3万元,单票每张都不超过1万元。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想打个“擦边球”,自认为数额小不违法、次数多不好查、时间长不好记、人数多不易被全部发现,想以此来规避党纪国法制裁。
第三,这些以公务为名报销的发票,都被朱家臣用于个人花费。朱家臣在分管信访工作期间,周口市的信访工作连续多年在全省排名靠后。朱家臣家在北京,经常乘火车往返北京、周口,但他却以去做信访工作的名义宴请朋友,购置礼品,用公权换私情,公款私用。
朱家臣在忏悔书中写道:“尤其在与书画界和异性朋友的交往中更注重个人的形象,为此,我先后购买了许多针织品、工艺品和文化用品,并馈赠于人,赢得了许多赞扬,这样日积月累,不少的国家钱财就挥霍掉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说,朱家臣看似报销发票的“小事”,其实已构成了索贿罪的要件。一是他借报票之名却是主动地去索要;二是具有勒索性,或者是乘人之危,或者是别人有求于己的时候实施;三是具有交易性,应从重处罚。
朱家臣一次次将发票变成“钞票”,在党纪国法面前,一张张发票变成了为刑期埋单的铁证。
朱家臣这种毫无顾忌通过报销发票索贿的行为,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义。这为一些惯于利用报票 “潜规则”、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人敲响了警钟: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真正做到公私分明,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本报记者 翟耀 通讯员 甘泉)
办案者说
纪挺法前方能治病救人
作为周口市政法系统一把手的朱家臣,本应受到人们的敬重,但他却因使用小伎俩“报销”发票成瘾,让周围的人都对他厌恶不已。朱家臣是一个从“小节”“小事”开始放松要求,最终堕落变质的典型。
党员干部出现大问题,往往都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只有从日常小事抓起,有违必查,动辄则咎,才能更好地防止“小问题”酿成“大祸害”。以朱家臣“报销”发票为例,他虚开发票、购买假发票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属于违反财经纪律典型之一。然而,正是因为每一次的“小事”“小节” 问题都没有被及时对照党纪惩处,朱家臣才愈发有恃无恐,最终病入膏肓。
我们常说,党纪严于国法。这是因为,党员肩负特殊的政治职责,不同于一般公民,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约束。对党员干部自身来说,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自身行为,把底线设在纪律上,而不是法律上,才能更好地防微杜渐。
朱家臣案对执纪者也是个警示。这起案件告诉我们,“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有纪律“原教旨”主义精神,对不合理的行为让纪律先于法律作出反应。手执纪律“钢尺”不仅是惩恶扬善,更是为了治病救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严明纪律和规矩体现在日常管理和执纪监督中,进一步提高履职标准,使职责使命回归党章要求,如此,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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