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民警解析关键点 看笔录真实程度
连日来北青报记者就“释正义”曝出的郑州警方询问笔录,试图联系郑州市公安局宣传科未果。昨天两名不同地区、长期接触笔录的有经验民警看过这份笔录后表示,笔录不能表明任何证据。
对释永信的询问笔录,只有第一页,显示释永信报案称遭刘某明敲诈,询问时间是2004年5月29日9时10分至11时30分,侦查员是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丁某、刘某,询问地点是郑州市未来大酒店。而对刘某明的询问笔录共6张,询问时间是2004年6月2日9时50分至14时30分,地点是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员为郭某、杨某。在询问笔录中显示,刘某明称多次与释永信发生性关系。
一名民警表示,从第一份笔录上看,关于释永信本人的问话地点在未来大酒店,不过问话地点按道理一般会写具体哪个房间号。第二,根据材料显示,办案机构是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还是级别较高的”。该名民警介绍,一般敲诈案报警都会在分局刑侦大队配合调查,如果真的是其本人,很有可能特事特办。第三,字迹比较像女民警的,这也符合如果当事人为女性,一般要有女民警在场的规定。
关于刘某明的询问笔录,则存在很多疑点。“没有身份登记信息,没有问其基本情况。公安也没有交代自己是哪个民警,看起来不像是第一次询问笔录。”这位民警说,但是奇怪的是询问笔录上也没有填写是第几次询问笔录。
另一位看过笔录的民警也有疑问:既然报警是敲诈勒索,为什么一开始就问“发生关系的情况讲一下”。他认为,从民警专业角度上来说,问话的关键点不太对。而对疑似释永信的询问笔录,只有“我明白”三字处有一处指印,在询问起始时间、结束时间,以及第几页处,都没有指印。“按理说,每页签字处、询问时间上都应该有指印。”
此外,纸张上似乎有描写的痕迹,“不像是直接复印的,但是那时候复印效果不好也说不定。”一名民警表示,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出来以前,公安办案更看重口供,现在则更看重证据。“大概能判断最后应该没走到司法程序。”民警表示,笔录只是当事人对事情的各自陈述,不能表明任何证据,尤其是仅仅只有这两份看起来并不完整的笔录。
文/本报记者 王晓芳
观点
“释正义”举报事件背后的法律责任
针对从7月27日一直持续到现在的“释正义”举报事件,这几天,律师界对相关法律界限也展开了讨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律师,对这次事件中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笔录真假对应的法律责任
王殿学律师认为,针对“释正义”曝出的这些笔录,首先应该确认真伪。如果询问笔录是真实的,那么刑事笔录一般属于国家秘密,如果是郑州警方相关人员泄露,该人员就涉嫌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应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后果严重,可能还会涉嫌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会涉嫌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还可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王才亮律师表示,因为这种笔录应封存于相关案卷中,网上“黑客”无法获得。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将未经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的笔录予以公开,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王殿学强调,如果这个笔录不是真实的,那么发布者就涉嫌诽谤等,被诽谤者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或者以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警方讯问笔录如何被外传
目前,被曝光的讯问笔录尚无法确定真伪。王才亮律师说,警方讯问笔录外传途径有三种。第一种情况,也就是此次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当事人向警方的报案没有结果,讯问笔录外传只有可能是由公安局内部人士泄露。第二种情况,当事人向警方的报案有了审理结果,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在内的诉讼参与人都能看到完整卷宗,这种情况则比较复杂,这些人都有泄露讯问笔录的可能性。
还有一种情况则是有的影响较大的案子,当地政法委介入协调,也有外传可能性。“这次明显属于第一种情况。”王才亮律师说,当一个公民本应由公安机关保密的有关资料和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受害的已经不仅仅是该公民个人,而是社会公共秩序。
户籍信息如何泄露出来的
王才亮律师表示,“释正义”首次公布释永信户籍信息显示为阜阳市公安人口信息查询系统,这种公民信息属于公安机关应当保密的个人信息。这次以此种方式被公布,有关部门应该为泄露个人信息负法律责任。公民个人户籍信息的查询,公安机关有着严格的查询程序限制,非办案需要不能查询,更不能流出。
律师王殿学表示,一般情况下,户籍信息除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一般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查询和调取。但也有一些省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可以查询,北京还规定其他人为了公务也可以查询,但需要征得被查询人同意。个人户籍信息被泄露,可以追究泄露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如果后果严重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