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成效显著,但副作用也很大
至今,关于“严打”的争论依然不断。理论界持“反对说”和“反思说”,司法实务界及少数学者认同“肯定说”。持“肯定说”的代表之一、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表示:“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的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运动式执法的“严打”行动,确实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负面作用也很大,留下很多后遗症。83年“严打”行动,冤枉了很多人,一些罪不至死的人死了,一些人被错判了。当时刑法里的流氓罪最高是可判死刑的,有的乱搞男女关系的人就是按流氓罪从重被判了死刑。还有的只抢了一点点东西甚至只是一顶军帽就被枪毙了。不过大多数被枪毙的人在当时也算有法可依,只不过是从严使用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但由此引发了被错判重判的人及其家属的不满甚至仇恨,一些因犯小错进监狱的年轻人反而真的学成犯罪分子。当时在严打行动期间,公、检、法三家是联合办案的,每抓到一个罪犯(现在叫犯罪嫌疑人)不是像现在这样,先是公安审,然后检察查,最后法院判,而是三家各派一到两人,共同审问,一次定刑。审完以后,各单位出各单位的案卷,共同研究一个罪名,定出判多少年。所以当时的审判效率非常之高,可以说达到了中国法制历史上的高效之巅。正是因为快审快判也就难免忙中出错。这次“严打”也给公检法系统留下了专政权威的烙印,许多地方迷恋运动式执法,热衷搞公审公判,一些人由此轻视公民权利,甚至肆意践踏、侵犯。直到今天,还有地方的公安机关喜欢搞公审大会,继续犯下这种侵犯国民隐私权的错误。
1983年的严打斗争早已成为烟尘往事,留给我们的有经验,有教训,但我们相信,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错杀错判的事情正在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人道主义精神正在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死刑罪名数量先升后降
1988年初,紧跟“严打”胜利的号角,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月21日颁布《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将走私罪由笼统的一种罪化解为多种罪,其中走私毒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七种罪行最高可判处死刑。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增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最高可判处死刑。随后又于1992年、1993年、1995年将卖淫嫖娼、劫持飞行器、生产和销售假药、伪造假币等罪行的最高判罚定为死刑。自1979年制定《刑法》至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死刑的罪种数呈上升趋势,从1979年的27种,上升到1997年的71种。
1997年,刑法的颁布和实施进入第18个年头,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刑法典中对一些罪名的描述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反革命罪”、“投机倒把罪”这些带着深刻历史印记的名词,虽然还印在刑法典的条文中,却已在人们的记忆中渐渐远去,取而代之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非法经营罪”。1997年10月1日,伴随新中国48岁生日,修改完善的“97刑法典”颁布实施,透露出新鲜的时代感。其中罪名增加了近十倍,更加细化,并增设了“注射”这种死刑的执行方法。此时经过调整与合并后,死刑罪种数略有减少,保持在68种。
香港回归,民众骄傲,逐步开放的社会和日益发展的经济,使国家向世界强国的行列迈进。亚洲金融危机前后国内的应对,更使国家看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转眼间,十几年过去了。今年8月28日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这一修正案被视为1997年中国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的“大修”,拟取消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如果修正案最终得以通过,意味着中国的死刑罪名将从现行规定的68个骤减为55个。
纵观刑法变革历程,目光停留在1997年,这里是死刑数量变化的分水岭。在此之前,死刑罪种数呈上升趋势,之后则呈逐步递减趋势,这种抛物线式的变化,既与国内形势紧密结合,又紧跟国际立法趋势的步伐。
我国已签署联合国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条约指出,“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还未对此条约履行批准手续,目前逐步削减死刑的罪种数,正是向这一条约靠拢。
死刑数目的增与减,目前社会上争论声较多,反响强烈。持“重刑主义”思想的一部分人,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重刑特别是死刑,对犯罪者有一定威慑作用,有利于社会治安。持反对意见的一部分人则认为,每个人都具有拥有生命的权利,若不是犯了滔天罪行,一般不应动用死刑。国家的法律应该更加人性化,有利于社会顺畅发展、百姓生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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