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特定关系人”受审时均涉受贿罪
在认识张曙光之前,罗菲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的一名女高音歌手,她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闻清良的情妇钟华是原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副主任;叶晓毛是原铁道部行管局机关服务中心退休干部。
随着张曙光、闻清良、苏顺虎一一被追责,这些曾经站在他们身后的“女眷”也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根据已经公开的案件资料,罗菲、钟华、叶晓毛3人都涉受贿罪。其中,罗菲和叶晓毛在最初起诉阶段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罗菲和钟华均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叶晓毛更是在检方起诉阶段罪名被变更为受贿罪。
对于3人罪名均为受贿的情况,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最高法、最高检2007年曾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6条则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什么是“特定关系人”,《意见》直接确定了范围,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丁书苗在原铁道部窝案中的“角色”比较特殊,她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更倾向于一个“掮客”。与罗菲等女性站在张曙光们身后收钱不同,丁书苗母女则通过刘志军的帮助来“赚钱”,通过刘志军,丁书苗帮助其他企业中标工程,然后再向这些企业收取“中介费”,通过这种方式,丁书苗共获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0余亿元。然后为了表示感谢,丁书苗采取为刘志军花钱办事的方式向他行贿4900万元。
受贿官员的“女眷”成为企业公关对象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叶晓毛的丈夫苏顺虎案发前作为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不少企业因为铁路运输问题而有求于他们。2003年至2008年间,苏顺虎为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解决煤炭运输等问题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3次给予的好处折合人民币85万余元,这些钱都是直接给的叶晓毛。
为了“公关”叶晓毛,企业老板以过年送礼、赔偿丢失的汽车、庆贺叶晓毛儿子结婚等名义给叶晓毛送钱。此外,除了直接给叶晓毛送钱,还有企业出资给叶晓毛的儿子苏某成立企业,并让苏某在其中占有98%的绝对股份。
同样,在罗菲、钟华的案件中,两人也都成为企业重点“公关”的对象,不同的是因为3人涉及的领域不同,牵涉到的企业也不一样。
张曙光曾经被誉为“中国高铁第一人”,因此讨好罗菲的大部分是高铁民企老板。有企业老板直接送给张曙光200万元现金,张曙光将其中部分用于消费,其余的用来给罗菲买了房子;也有企业老板带罗菲外出游玩,给罗菲购买价值数十万元的手表;因为罗菲抱怨收入低,为了讨好张曙光,有企业则直接让罗菲到企业“上班”,每月给罗菲发工资,而事后查明,罗菲其实每月都在领“空饷”。
钟华的情夫闻清良曾担任太原铁路局副局长,分管铁路运输等方面,因而行贿他们的企业都涉及到铁路运输。比如,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间,钟华化名周丽君,伙同闻清良为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解决铁路运输计划问题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总经理任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455万元。此外,钟华还伙同闻清良为其他两家公司解决铁路运输计划问题,并收受他们3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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