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北京高院通过该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情妇罗菲受贿罪的二审裁定书。该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罗菲有期徒刑五年。
北京高院认为,罗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曙光的“特定关系人”,明知张曙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仍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15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罗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北京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罗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34岁的罗菲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是一名女高音歌手。2005年年底,她与张曙光相识。2011年6月13日,在张曙光被抓3个多月后,她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拘,2012年1月,被北京东城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3年8月,北京东城检察院以罗菲涉嫌受贿罪,将此案报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但在起诉时,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将罗菲的罪名由受贿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3年11月7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罗菲当庭表示认罪。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认定,2007年上半年至2011年1月间,罗菲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给予其财物,是为讨好其情夫张曙光,以获得张曙光帮助,仍在北京、香港等地,多次收受杨某给予的157万余元的财物,并征得张曙光同意或者于事后告知张曙光。
为此,张曙光于同一期间,接受杨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杨某的公司解决蓝箭动车组租赁到期后继续使用及列车空调设备销售等问题,提供了帮助。
北京市二中院最终没有认可检方变更起诉的罪名,而是认定罗菲构成受贿罪。2014年11月24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罗菲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罗菲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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