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0日,李东青因涉嫌受贿被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8月23日,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东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赃款人民币3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繁峙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的一天,静乐县原石盆圪洞煤矿股东王保文为批火工品(炸药),在被告人李东青家中将黑色塑料包裹的10万元人民币放在客厅沙发上,说明来意,让其关照,后李东青将该笔款以其兄李效青的名义存入百昌典当行老板郝效军处。此外,郝效军证言证实:“2010年7月至2011 年初,李东青以其兄李效青的名义陆续存入郝效军经营的百昌典当行100万元,2011年1月1日李东青将该笔款入股该典当行,郝效军为其打下收据,约好贷出后收益按1.2分的利息算。并于2010年农历腊月付给李东青3万元利息。”
2009年5月9日,静乐县政府成立了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领导组成员之一的安监局长李东青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放煤炭资源补偿款是该领导组的主要职责,办公室主任对煤矿整合数目、补偿金额有绝对的话语权。此外,在火工品的提供上李东青也是很关键的人物。在静乐县安监局提供的《关于安监局控制审批火工用品情况的说明》中显示:安监局为公安局最后批供火工品提供安监依据,必须经安监局长签字方生效。
这为李东青吃拿卡要,大肆受贿提供了便利。
判决书显示,李东青因被人举报而接受调查,除澄清不实外,主动向调查组供认了其在任期间先后6次共受贿300万元的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李东青于2008年-2011年在任期间,先后收受静乐县前文明煤矿矿主武向东30万元(事由:炸药审批);静乐县原石盆圪洞煤矿矿主王保文 10万元(事由:炸药审批);原山西金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钱克佳100万元(事由:煤炭资源补偿款);静乐县原大石东煤矿矿主耿永清30万元(事由:煤炭资源补偿款);静乐县原杜家村镇炭窑积煤矿实际控股人邢永明30万元(事由:感谢关照);静乐县原任家村煤矿实际控制人梁建龙100万元(事由:煤炭资源补偿款)。
据公诉机关在法庭上陈述,李东青案是忻州市安监系统最大的受贿案件。
政府插手废除股东决议埋隐患
2009年,静乐18座有证煤矿开始整合,石盆圪洞煤矿也在整合之列。
《资产评估报告》显示:石盆圪洞煤矿于1984年建井,1987年建成投产。属村办集体煤矿,原设计能力年产6万吨。
2001年,因“面临煤矿关闭,又无钱可投资”,当时的矿主和红崖村委会协商后,以30万元把煤矿转让给巩彦荣。
据巩彦荣介绍:“我接手后,先后投入500多万元对煤矿进行了改造才得以保留下来。2003年县里出台了改制煤矿的政策,我又缴纳县政府125万元、乡政府 50万元的改制费,此外,每年还给红崖村村民300吨民用煤和3万元的管理费。其间因投入过大,资金困难,从2006年4月到2008年6月,我和原古交人李绪成合伙经营了3年。”
据了解,2008年6月3日,李绪成作为甲方以1300万元的价格把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给了乙方巩彦荣,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
巩彦荣说,协议签订后,煤矿年生产能力要从6万吨提升至15万吨。因资金紧张需要投资,他经人介绍与太原市人张三货认识。
2008 年6月4日,巩彦荣和张三货及静乐人王保文共同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甲方:石盆圪洞煤矿,法人代表:巩彦荣;乙方:张三货;丙方:王保文。协议约定, “甲方自愿将其在石盆圪洞煤矿50%的股份作价1500万元出让给乙方和丙方各自25%的股份,乙方和丙方接受甲方股权后各自拥有该矿25%的股权。”
按协议中的股份作价计算,这座当年30万元买来的煤矿总价已升为3000万元,翻了100倍;按霍州煤电最后整合价格8800万元计算,则翻了近293倍。
整合有证煤矿,静乐当时采取的步骤是先对被兼并整合煤矿进行专业评估,再签订转让合同,接下来被兼并煤矿的资源补偿款打进静乐县财政局专用账户,然后再拨付给被兼并煤矿的法人,法人再按具体股份进行合理分配。
石盆圪洞煤矿起初也是按这规矩出牌。
2010 年4月20日,该矿三股东巩彦荣、张三货、王保文签署了股东决议。内容为:“经全体股东上会表决,一致同意县整合领导组决定,同意把我矿全部资产、产权转让给霍州煤电;具体整合事宜委托法人代表,最大的股东巩彦荣负责协调处理;股份比例按各股东实际出资额持股。”南都记者看到三股东都在该协议上签了字。
巩彦荣说:“股东决议签订后,李东青对此决议全盘否认,还不认可我是法人代表。”
8个月后,人为因素让股东决议废除,一份《会议纪要》出台,并取代前者。
落款为2010年12月15日的一份《静乐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显示:当日,在静乐县安监局办公室,在时任静乐县副县长(分管煤炭)王润的主持下,对石盆圪洞煤矿股东签字及付款事宜进行了讨论。其结果是:“静乐县石盆圪洞煤矿与整合主体霍州煤电的采矿权转让、资产收购等相关协议由三股东统一委托巩彦荣一人进行签订。鉴于目前该矿股东纠纷已在静乐县人民法院受理,整合主体通过县政府支付该矿的整合补偿款在终审裁判前暂由县政府代管,在支付时以法院终审裁判为准分别支付三股东。”
参会人除副县长王润、三股东外,还有包括李东青在内的4名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成员。
这份《会议纪要》为以后长达5年的诉讼埋下隐患。
巩彦荣认为,只因政府代管该整合补偿款,导致未履行合同的王保文有机可乘,王凭借和李东青的利益关系等上下活动,企图分得股份,而当时李东青扣下补偿款确实起到很大的作用,导致纠纷一直持续至今。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