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海外追逃追赃案件,需要逐案分析,一人一案,提出针对性对策,工作量很大。因此,需要调动每一个具体办案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个案追讨,这也是为什么中纪委近来非常注重培训各省追赃工作的原因。”黄风表示。
多方合作下,李华波跨境转移赃款和伪造移民申请资料的有关证据被陆续提交给新加坡方面。
2012年1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名起诉李华波。2013年4月,新加坡初等法院判处李华波有期徒刑15个月。李提出上诉。
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李华波即日入狱服刑。根据新加坡法律,李华波将在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后出狱并遣返回中国。
2015年1月,在公安部的协调下,新加坡方面取消了李华波的永久居留权。
5月9日16时,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江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李华波依法讯问后,向其宣读了鄱阳县检察院逮捕决定书。当晚,李华波被押解回江西。
海外追赃
人回来了,钱也要回来。
实际上,李华波一案,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后,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第一案”。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新刑诉法第五编第三章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即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根据这一程序,人民检察院对在逃嫌犯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冻结等申请,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执行我国裁决。
2014年8月29日,在李华波缺席的情况下,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一案。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6年~2010年间,犯罪嫌疑人李华波利用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李华波将其中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2015年3月,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没收其包括转移到新加坡的545万余新元在内的涉案资产。这成为我国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海外追赃第一案”。
长期关注国际反腐合作的学者此前告诉本报记者,国际已有关于外逃人员追赃的成熟制度,即“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这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需要建立的一项国际追赃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作用在于,只要能够证明相关资产是非法所得,一国司法机关就可以签发没收令,并请求其他国家协助执行。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仍未建立起“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而国际司法合作通常遵循对等原则,若我们不能协助外国冻结、扣押被转移到我国境内的财产并执行外国的没收令,有关国家可能也不愿意协助我们。
黄风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司法部正在牵头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其中就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
2014年11月,在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为亚太地区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新的基础。
其中就包括“拒绝为腐败分子及其非法所得提供避风港,加强对外逃腐败官员的引渡和遣返;加强对出入境移民活动的监管,建设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开展反腐败跨境合作的官员提供行政安排等方面的便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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