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行刑工作人员是春秋装
由于聂案同王案存在种种关联,听证会上,河北方面代表播放视频,对聂、王供述作案节点与案件证据情况进行比对。河北方面认为,王书金的供述与命案证据存在诸多不符之处,甚至在关键节点上存在重大矛盾。
河北方面据此认定,聂案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聂树斌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河北代表同时也表示,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存在一些瑕疵问题。
确系1995年4月27日被枪决
法院代表称,经核对,1995年4月27日执行了多名罪犯。由于提押、执行时间紧张,笔录都是由书记员提前写好再填充,由于书记员疏忽,聂案没有填写。这是明显瑕疵,但不影响案件事实与证据。
该代表结合行刑照片称,执行枪决的地点为石家庄红泽河刑场,当时有河有沙地,沙地旁有小植物,不可能像代理律师说的下雪。且工作人员是春秋装,并非冬装,因此不可能是雪地。
至于落款为5月13日的上诉状,该代表认为是明显笔误,法院在二审时已注意到该问题,经笔迹鉴定,上诉状为聂树斌亲笔,不存在死刑后出现上诉状造假问题。
警方:未发现有刑讯逼供
关于律师提出“案发后随便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青年都可能被怀疑”的疑问,河北警方代表称,聂树斌的样貌特征及骑蓝色山地车的情节与前期摸排情况相符,且在排查期间,聂“神色慌张,并说’我没有事,我没有杀人’”,聂的反常举止引发警方警觉,遂将其带走审查。
关于9月23日至9月28日讯问笔录缺失,警方代表认为,这恰恰表明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存在非法审讯问题。针对刑讯逼供的怀疑,代表认为,由于多个部门参与审讯,在机制上避免了刑讯逼供的存在,不存在非法取证问题。
对于路名变更,该代表出具当地某工厂工商资料及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案发时已有“新华西路”的称呼,不存在造假问题。
检方:聂与狱友未处一室
河北检方代表称,2005年3月河北省检组成调查组,对聂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河北检察机关认定,未发现有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问题。
至于律师提出的纪某某的证言,检方调查发现,纪某某当时被羁押在105室,而聂一直在102室,两人不可能挨着睡并经常聊天。检方代表表示,纪某某除犯诈骗罪被判处15年以外,出狱后又连续作案多起,属于诈骗惯犯。
检察机关由此认定,纪某某出证动机值得怀疑,其证言与本案其他证据明显不符,其所述内容不实。
法院:代签为防伤害事件
河北法院代表否认对聂案、王案“双重证据标准”。在审理王案时,法院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对王书金的供述未予采纳。
法院代表承认聂案办案程序如文书签名、卷宗装订不规范、甚至漏填审判人员等瑕疵,并证实在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的签名并非聂所签,而是由书记员代签。
代表解释,当时曾出现几起被告人在签字时用笔刺伤书记员、撕毁提讯笔录或自伤、自残事件,考虑到死刑犯的危险性,才出现了由书记员代签的情况。上述代签文书都有聂的手印确认,可证实聂收到了相关文书。
至于“装订页码有涂改”,此为办案人员疏忽将页码标错,后经核实更改,在当时属正常。至于判决书、执行死刑笔录未装入正卷,此为工作疏忽,不影响案件认定,更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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