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贪腐进程之难
经过数十年探索,我国已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反腐模式,即由纪委主导,政府的行政监察、检察院系统的司法监督、审计系统的经济监督相配合的“三位一体”模式。随着中央反腐败的“战略方针”正式提出,3家监督主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开展反腐工作。
有人指出,在这种模式下,县级部门常常成为监管的末梢和盲点。由于县级部门和下属企业不分家,会计出纳一肩挑,账、钱、权一人掌管的情形时有出现。
而在国企中,巨额经济犯罪案亦难以查处。由于涉案者多为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犯罪形态上以利益均沾的窝案、串案为主;同时挪用公款的犯罪往往潜伏期较长,多要等到资金亏空缺口无法弥补时,单位自查或审计才得以发现。
然而,腐败不仅仅发生在土地、城建等腐败高危部门,交通、司法等领域里的“前腐后继”也是鲜活的现实。决定腐败金额高低的,除了部门权力涉及利益的大小,还在于腐败官员的自我放纵和贪心程度。
还有观点认为,更重要的在于,贪腐行为能免于被查处的安全度。
一位学者在媒体上发表评论称,如果苏杭两位前副市长许迈永、姜人杰在贪贿十万层级时,就东窗事发,自然也不会有后来的亿元贪官。贪贿累积到亿元,日进斗金有一个不算短的过程。反腐机制要反思的,正是为何做不到横刀斩断贪腐进程,避免贪官走向死亡之路。
专家献策:3个“前移”
依现行法,个人贪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应判处死刑。但上述贪腐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确定于17年前。根据最高检的专项检查,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关于职务犯罪的判决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高达近七成。
有媒体认为,司法机关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3年前,许迈永和姜人杰在同一天被执行死刑。
媒体特约评论员王云帆认为,让贪腐官员曝光并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比判多少贪腐官员死刑更有意义。当“伸手必被捉”成为一种反腐常态,越来越多的官员会向“不敢腐”靠拢,而建规立制使官员“不能腐”的“治本”也该提上日程了。
与此相关联的另一则新闻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于贪污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拟删去10万元、5万元、5000元3个具体数额分界量刑的“固定数额标准”,调整为“弹性区间标准”,即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3种情况,相应规定了3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有评论认为,贪官能将手中的权力成功地变成吸金的机器,主要还是源于权力缺少必要的监管与监督,太过放任自流。对此,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建议,应从制度上加强对基层官员的约束,通过强有力的监管和监督,使其不敢腐、不能腐、最终实现不想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教授任建明认为,过去反腐力度不够,有多种因素导致反腐机构不能有效运作,甚至对一些被举报的官员也没有及时展开调查。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曾提出三项预防腐败之策:其一,时间前移,将反腐倡廉由侧重惩治前移至注重预防,变事后追究为事前防范;其二,空间前移,表现在参与构建国际反腐败合作框架体系,同时加强监督“裸官”,防止贪官外逃等;其三,手段前移,在创新预防腐败机构的同时加强社会力量参与舆论监督。
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多年来被认为是遏制贪腐的有效利器。有人评论,只有将官员的财产状况公开于民众面前,才能借助于社会层面的无缝监督,让贪腐官员早日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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