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意外”检出头部外伤
更多的疑团在第三方尸检后产生。
《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但刘宇家属申请尸检的过程并不顺利。刘岩曾试图委托位于沈阳的中国刑警学院做,但对方回复她“辽宁省公安厅下来通知,不让受理与监狱机构有关的尸检”。她不得不去往北京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在选定一家后却又遭遇沈阳城郊地区检察院反对。
直至刘家人“冒险”闯入沈阳市主要领导驻地上访,尸检最终在刘宇死亡九个月后进行。
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刘宇左侧颞肌有散在片状出血,对应位置颅骨有骨折,并相应位置骨缝分离。
颞肌包括人们俗称的“太阳穴”。法医认为,此损伤系生前形成,虽不会导致被鉴定人死亡,但是否会使其出现丧失行为能力不能明确。
在刘岩看来,床单的结点是本案的关键,刘宇是“左撇子”,她相信床单打结的方式应与众不同。
遗憾的是,因未提取到视频资料、床单、现场照片等,“(经对)死者生前活动的动态观察,发现相关现场的痕迹检验、死者初始被发现状态及缢索形状和悬挂特点均不明确。”法医最终无法确定刘宇的死因。
截至目前,沈阳市第二监狱未能就前述颅骨骨折做出解释。
2014年12月29日,沈阳第二监狱驻监检察室主任张凌霄与代克研等谈话透露,因不能给出合理解释,二监狱正向检察院申请二次尸检。
在刘家的代理律师李洪涛看来,尽管监狱方有权申请,但这个申请还是有些难理解——毕竟前次尸检是在监狱方和检方同意并在场监督时进行,尸检结果应当被认可。“现在批准(二次尸检)与否都在检察院”。
狱警或涉收钱违规办减刑
让刘家人深信刘宇非自杀的理由还包括一笔8万元的“减刑金”。
刘岩回忆,2011年初,刘宇曾称,有渠道可以办“减刑”,“需要5万押金,3万好处费,事成之后5万能给退回来。”
而在刘宇死后,2013年7月12日的一次与家属会谈中,一位监狱的代表称,“也有熟悉他的犯人反映,刘宇在里面到处跟人说,他2015年就能出去,是保外还是减刑,具体的我们不了解。”
不过前述人士称,刘宇的刑期还有7年多,因为他平时干活少不得分,按规定并无资格减刑。
在2011年3月12日和2011年10月3日,刘岩分两次向一个叫“刘涛”的工行户头,分别存入5万和3万元。
关于这8万元汇款的最终流向,监狱方并未否认已汇入监狱,但他们认为这笔钱是被刘宇“挥霍”掉了。在2013年的一次会谈中,二监狱的一位张姓指导员解释称,“有反映说,他(刘宇)在监狱欠点钱,跟犯人之间”。
不过张姓指导员并未就此做详细解释。但刘岩对此有不同看法。她回忆,刘宇曾告诉他,因为2011年的犯人脱逃,二监狱换了领导,钱花出去事儿没办成,“但肯定能要回来”。
一名在狱内接近刘宇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刘宇找别人办事,可能给骗了。”不过这名人士强调,这只是耳闻。
一名乔姓狱警被证实卷入其中。前述2014年12月29日的会谈中,代克研再次向驻监检察室主任张凌霄问及8万元汇款的疑问以及该乔姓狱警的处理进展,张回复称,“已经立案,他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移送法院了。”
但张凌霄未透露乔姓狱警在此次事件中起到怎样作用,至于是以“夹带现金”还是违规办理“减刑或保外”原因被追究刑责,他以“涉及案件谁也不能透露”为由拒绝说明。
二监狱狱警收受“好处”办理“减刑或保外”有先例在前。2013年3月25日,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在最高检主管的“正义网”上的一则文章称,该院“突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选择问题突出的沈阳第二监狱为突破点, 侦破了监管民警董强、监管人员左伟受贿案件”。
2014年从二监狱老残监区服刑出狱的李金明(化名)告诉澎湃新闻,董强是二监狱老残监区的狱警,他曾向犯人声称可以“办保外”,至少收取了两名犯人超过30万的贿赂,但事后因“事儿没办成被犯人举报案发”。
行贿的前提是,现金在监狱内可以自由流通。根据监狱的相关规定,现金是违禁品,服刑人员的生活费应由家属在监狱的指定窗口存入,并划卡消费。
澎湃新闻采访了四家犯人家属和三位服刑期满出狱人士,他们称,二监狱单次允许在窗口汇入的现金应在千元左右。
但上述接受采访的人士均表示,他们曾向二监狱转入或者接受监外亲属转入过大额现金。渠道通常有两种,第一是向狱外的指定银行账户存入现金,由狱警或少数能自由进入监狱的工人提取后,将现金带给犯人;第二种是直接夹带,由中间人或者狱警带入监狱。
在这个过程中,中间人抽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不等的“好处费”。夹带现金的泛滥程度,从2014年判处的一起案件可窥见一斑。
根据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3月13日下达的判决书,沈阳市第二监狱警察蒋某分别在2005年8月至2006年9月间,同意犯人家属王某等汇入其开户的银行卡中共计人民币7800元,蒋某从银行提取现金后,将现金带入监内交给王某,从中收取好处费800元;2007年1月至2012年3月间,蒋某又如法炮制,让另外5名犯人家属汇入现金57000元,并收取好处费5100元。
在使用自己银行户头之外,蒋某通过获取犯人家属的银行卡及密码,先后提出17名家属的汇款48800元,并抽取好处费4600元。
在此次判决中,法院认定蒋某为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