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前的李靖澜 (资料图)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14天后的12月18日,一位26岁的四川女孩,在海南被宣告无罪。她比黄家光幸运,对让这份判决没有经历太久的等待。近日,记者重新梳理这宗案件。
2013年5月18日,刚刚大学毕业不久的川籍女孩李靖澜经历了人生中难忘的波澜:因涉嫌诈骗一酒厂法人代表1.1万元,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李靖澜不服,提出上诉。
同年9月1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审理上诉人李靖澜犯诈骗罪的审判程序违法,裁定撤销白沙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白沙法院重新审理。
白沙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二年。
李靖澜不服,再次上诉。
2014年12月18日,李靖澜终审获判无罪。
一审判决
诈骗1.1万元获刑两年半
2013年二审开庭前,李靖澜的父母刚刚从四川赶赴海口。“我不相信女儿会去骗人,她连撒谎都会脸红。”李的父亲这样认为。
李靖澜,女,1988年2月9日出生,家住四川成都市青羊区。
李靖澜表示,2012年,她辞职回成都后,一位亲戚无意间查询到她的网上在逃信息,显示“涉案金额1.1万元”。李靖澜得知自己被网上通缉。在家人的陪同下,2012年4月27日,李靖澜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营门口派出所说明情况。
同年5月6日,李靖澜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李靖澜被取保候审。
2013年5月13日,李靖澜因本案再次被刑拘,同月16日,其被执行逮捕。一天后,也就是2013年5月17日,白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5月18日,白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靖澜被认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发回重审
女子被判刑两年再上诉
同年9月1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审理上诉人李靖澜犯诈骗罪的审判程序违法,裁定撤销白沙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白沙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白沙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二年。
白沙法院(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2010年8月29日,于某平和其助理被告人李靖澜前往海南省白沙县七坊镇海南椰某香酒业有限公司找孟某平。在七坊镇用餐后,李靖澜与于某平返回海口。过后,孟某平与李靖澜、于某平电话联系,洽谈有关海南椰某香酒业公司与金某高粱酒厂的合作事宜。孟曾经三次把自己酒厂的酒交由李靖澜、于某平通过他人关系代销。
2010年11月25日,在山东省邹平黛溪山庄,孟某平继续洽谈有关酒业合作事宜。李靖澜谎称自己是某机构负责人副主席,并提供“叶玛”的名片。为促成合作,李要求孟先加入该机构,并交纳1万多元手续费。
孟为提高酒厂效益,2011年3月7日,孟在海口向李提供的姓名地址汇款1.1万元。李取款后,一直未帮孟办理酒厂合作事宜,也未办理加入有关机构的手续。
孟某平向于某平了解后发现,李靖澜已经离开海南,无法联系,他随后报案。
孟某向白沙警方报案称,李靖澜以交纳“入会费”为由,诈骗他1.1万元。
白沙法院认为,李靖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李靖澜主动到案,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具备自首条件。
2013年12月19日,白沙法院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靖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李靖澜不服,再次上诉。
终审判决
无罪女大学毕业生获自由
经海南二中院查明,2010年8月29日,李靖澜与于某平、黄某雄、宗某俊从海口前往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看望海南椰某香酒业公司法人代表孟某平。双方在白沙相聚后,往七坊镇五湖饭店用餐。饭后,李靖澜与于某平返回海口。
2010 年11月25日,孟某平与妻子李某芬前往山东济南,找于某平和李靖澜。对方等人在山东邹平黛庄接待了孟某平夫妇。2011年3月7日,孟某平根据李靖澜提供的姓名、地址(姓名:李靖澜,地址:济南市经七路某号) ,在海口市邮政储蓄银行汇款11000元。同年3月16日,李靖澜在济南领取该款。
2011年4月7日,孟某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李靖澜诈骗其11000元。公安机关2012年4月19日立案侦查,并在网上追逃李靖澜。得知网上追逃后,2012年4月27日,李靖澜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营门口派出所说明情况。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该院审查查明的有关事实,综合全案的证据,本案尚存在诸多的矛盾和疑点,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海南二中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控方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提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原判认定李靖澜有罪的证据,主要依据被害人孟某平的陈述和其妻子的证言,而其妻子李某芬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其二人的陈述与证言不仅本身矛盾,相互之间也不一致,又与被告人供述矛盾,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尚不足以证明李靖澜犯诈骗罪。故原判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证据不足。
该院认为,原判认定“2010年8月29日后,孟某平与李靖澜、于某平通过电话互相联系,互相之间洽谈海南椰花香酒业有限公司与台湾金门高粱酒厂之间的合作事宜”的事实不成立。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