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显示,当年侦破“4·9女尸案”后,包括冯志明在内的许多警官,因为“迅速破获大案”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扬。
在当年的呼和浩特“严打”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上,刘旭、任俊林均获得个人三等功。
当年主办呼格案的冯志明,目前已升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该案作出“特别指示”的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后升任内蒙古公安厅巡视员,据称其现已退休。而其他涉及该案的法官、检察官等也大多获得了升迁和正常退休。
内蒙古高院:符合申请国家赔偿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5日在呼格吉勒图案新闻发布会上发布消息称,该案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并将对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严肃追究责任。
新闻发言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提出申请,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在合议庭送达再审判决书时,已经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告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呼格吉勒图父母提出申请后,法院将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尽快依法做出赔偿决定。
据悉,呼格吉勒图父母将在与律师商议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国家赔偿。
(据新华社报道)
从死刑到无罪只因三个理由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15日电
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对记者表示,由于案件年久、人命关天、案情复杂,社会普遍关注,法院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来审理本案,压力很大。
内蒙古高院在再审判决中,列举了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的三个理由:
其一,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多次有罪供述称采取卡脖子、捂嘴等犯罪手段与被害人杨某某“后纵膈大面积出血”等尸体检验报告内容不符。
其二,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对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均曾供称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被害人,但又有翻供的情形,有罪供述并不稳定。而且供述中关于杨某某的衣着、身高、发型、口音等内容与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之间有诸多不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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