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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情妇罗菲被判刑5年 系文工团女高音(组图)

www.sinoca.com 2014-12-02  法制晚报


微博图

  铁道部窝案又一人被判刑,记者今日获悉,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罗菲被二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即由取保候审状态转为收监。

  2013年11月7日,罗菲在二中院出庭受审,当时检方指控其掩饰、隐瞒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共计198万余元,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罗菲当庭认罪。在受审一年后,二中院一审判决更改其罪名为受贿罪。目前,罗菲还未提出上诉。

  10月1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张曙光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其情妇罗菲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718万余元。

  一审宣判

  检方认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起诉书显示,在张曙光被抓4个月后,2011年6月13日,其情人罗菲因涉嫌受贿罪被昌平警方监视居住,十几天后被东城警方刑拘。2012年1月,罗菲被东城检察院获准取保候审。

  2013年8月,检方以涉嫌受贿罪对罗菲提起公诉。此后,检方将罗菲的罪名由受贿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起诉书还显示,检方并未将罗菲的涉罪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条,如果检方起诉罗菲的罪名最终被法院认定,罗菲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更改罪名 一审宣判后收监

  32岁的罗菲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歌唱演员,是一名女高音歌手,曾代表铁路文工团参加2010年的青歌赛。

  2011年6月10日,罗菲被查获。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1年1月间,罗菲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给予的款物,是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8万余元。

  检方认为,罗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上,罗菲承认指控事实,表示认罪。其涉案款物已被追缴。

  在张曙光受审时,检方出示了罗菲的证人证言,其承认与张曙光是情人关系,并接受杨建宇给予财物的事实。

  二中院经审理,改变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认定罗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目前,在取保候审状态的罗菲被收监。在上诉期期满前,罗菲未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案情回放

  张曙光:可以说非常喜欢她

  因妻子王兴很早就带着孩子移居美国,并在美国买房、开公司,所以,张曙光在原铁道部素有“裸官”之称。

  张曙光受审时供述,2005年年底,他刚被提拔为铁道部运输局局长不久,就认识了铁路文工团的女歌唱演员罗菲。“之后就喜欢上了罗菲,可以说是非常喜欢她。”

  2011年2月,张曙光被停职审查。据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高某的证言显示,2011年4月间,罗菲曾将一个黑色箱子放在其住处,得知张曙光案发后,其将箱子交给了检察机关。

  张曙光说,在追求罗菲时,他的花销开始变得较大。当时今创集团总裁戈建鸣找张曙光,并表示有事尽可以找他。后张曙光给戈建鸣打电话,说需要用一些钱,让其准备200万元送到北京。

  戈建鸣到京后将一个黑色拉杆箱交给了张曙光,里面装有200万元现金。其中七八十万被张曙光放在保险柜内用于他和罗菲的日常开销。后来,张曙光又用其余的钱加上自己的积蓄给罗菲买了房子。

  向张曙光行贿的广州中车公司老板杨建宇证言显示,他先后给罗菲买过名表、名车,2008年年底,杨建宇让罗菲到他的北京公司做企业宣传和形象策划,每月给罗菲开1.6万元工资,前后发给罗菲三四十万元“工资”,其实罗菲并没有到公司上班。

  延伸采访 铁道部窝案 还有“女眷”未判决

  记者了解到,原铁路系统高官的情妇、妻子有的已经判决,其中包括原昆明铁路局局长闻清良的情妇钟华,而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的妻子叶晓毛受审后还未判决。

  在闻清良案中,检方指控,闻清良涉嫌6起受贿事实,有3起是伙同情妇钟华受贿。

  2014年8月20日上午,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闻清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闻清良情妇钟华则是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闻清良的受贿金额为2000余万元,钟华则是1800多万元。

  宣判后,闻清良没有说话,而钟华则大声喊道:这些都不是事实,我要上诉,被法警带出了法庭。

  据悉,苏顺虎的妻子叶晓毛则被诉助夫掩饰、隐瞒受贿所得1300余万元,涉嫌罪名与罗菲一样,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叶晓毛案还未宣判。

  专家解读

  变更罪名合法 构成共同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肖中华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变更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正常的。他分析,犯罪嫌疑人涉嫌某个罪名,并不能表明涉嫌的犯罪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本案中,随着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能发现罗菲和张曙光共同受贿的故意不是很明显,或者证据不是很充分,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罗菲。

  掩饰、隐瞒犯罪实际是过去所称的“窝赃罪”,即明知是别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窝藏、转移、变卖、或者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事后的帮助犯,不是共同犯罪。这种行为也妨碍了司法活动,所以也要予以打击。

  “但如果是事先就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比如本案中,张曙光受了贿,罗菲本身参与其中,由于赃款是二人共同受贿的结果,那么即便罗菲事后将赃款隐瞒,也不另外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需定受贿罪。”肖中华说,法院判罗菲受贿罪,即能够证明她和张曙光有共同受贿的行为和故意,属共同犯罪。

  肖中华分析,定受贿罪说明在收钱的时候罗菲就知道张曙光受贿,或者是罗菲受贿,张曙光知道。“可以肯定,对于受贿行为,他们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受贿罪如果是单独犯罪,是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也就是说,作为共犯的人不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罗菲就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张曙光构成共同犯罪。”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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