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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贪官怕遭“人肉” 欲让自己照片在网络中消失

www.sinoca.com 2014-12-01  财经网


  勘查许可证又称探矿许可证,换而言之,陕西省国土厅在2005年就没有权限再审批大型煤矿探矿权;而且,国土部则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号),从2007年始,国土部不再受理新设煤炭探矿权申请。此后,国土部在2009年和2011年先后两次发文继续暂停受理探矿权申请,直到2014年9月12日,国土部才决定不再暂停受理新设煤炭探矿权申请。

  也就是说,在煤矿被发现的两年前,三家公司就获得了这些煤矿探矿权。但是,如果煤矿没有被发现,三家公司何以能拿到探矿权?再者,2007年煤矿被发现时,三家公司已掣肘于国土部法规与备案需求,已无法获得探矿权。那么,其从陕西省国土厅获得详查探矿权的时间是否存在虚假?

  按照程序,上述三块煤矿于2009年完成备案后,国土部通过公开方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探矿权评估,之后公司缴纳探矿权出让价款,最后该探矿权才能流入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2010年,经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事通恒运缴纳了红墩界煤矿的详查探矿权评估价款5.65亿元。

  此年,煤矿易主。中国泛海控股集团子公司泛海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78亿元受让了事通恒运90%股权。四年时间,粗略计算,董江元录得超过14倍投资回报率。

  时任国土厅厅长的王登记被多位知情人士指为推动这一私有化进程的重要参与者。“这么大的煤矿转让,如果没有厅长点头签字,至少省厅这关就很难过去。”

  与侯新民,王登记则相识有年,关系密切。北京一位知情者透露,任榆林市长期间,王登记曾被纪检部门发现家中有大量名牌烟酒,正愁脱身之时,侯新民伸手施救,出面说明烟酒为其暂时寄存,王登记由此免于获责。事后他曾当着很多人的面,向侯鞠躬致谢。

  此后,通过王登记,侯新民认识了中央纪委第四监察室原主任魏健,继而与中央政治局原常委、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之子周滨相识,之后,在陕西当地一桩官司上,获得周永康批示。

  这桩官司指的是2010年12月12日,南海建设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的煤矿股份转让协议书无效。南海建设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国家关于探矿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协议应予以解除。

  在合作之前,侯新民与上述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互不相识。侯新民知道后者有煤矿投资管理经验且有资金实力,赵某也看中了侯新民的强大人脉资源,也主动提出合作办煤矿。2007年初,双方协定,由侯新民负责跑关系申请煤矿探矿权和采矿权,赵某负责全部出资。

  2007年11月,南海建设顺利办下了探矿许可证,是该项目的探矿权人。2008年8月5日,双方签订了具体的探矿权股份转让协议书,赵某公司占有70%股份,处于控股地位。

  不过,后来合作生异。侯新民与赵某前往陕西省国土厅询问有关双方探矿权转让有关程序和要求,被告知双方所签探矿权转让合同协议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件中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五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另行报批。”自此,侯新民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任何审批、登记,属于无效协议。双方协商无果后,南海建设于2010年提起了诉讼。

  不过,在一位了解此事的律师看来,双方早在2008年就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国土部的相关条文则是在2009年下发,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位律师认为协议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012年,在案件审理期间,侯新民将赵某公司所持的70%股份作价近10亿元转让他人。

  知情人士透露,陕西省高级法院判决前,周永康对此案件曾作出一纸批示。2012年12月,陕西省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协议“未生效,不再履行”,原告侯新民胜诉。

  由于被告不服判决,此案上诉至最高法院。今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该转让协议书“既涉及转让探矿权及股权的内容,也涉及双方当事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具体投资比例、收益、风险及管理权益等合作内容。既有转让权益安排,也有共同合作开发建设煤矿的安排,并非单一的探矿权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原审判决判认定合同未生效不够准确。并判决该股份转让协议书中涉及探矿权转让的约定未生效,其他内容发生法律效力。”

  在此之前,今年5月9日,魏健已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落马。

  不公开的定价

  董江元、侯新民之外,今年11月上旬,陕西鸿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陕西鸿瑞实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世春在宾馆打麻将时被有关方面带走。王世春之妻为黄陵人,和王登记有同乡之谊。

  商洛人王世春在西安与榆林都颇有名气,其社会职务包括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商洛市第二届人大代表、山阳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陕西省工商联副主席和西安市工商联副主席等。

  自 1991年创业伊始,陕西鸿瑞实业已成为集矿产、能源化工、房地产开发、白酒酿造、商贸、旅游、金融、文化传播等为一体的多元化大型企业集团。陕西鸿瑞实业下辖神木县惠宝煤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2010年,王世春以货币出资8250万元成为煤矿绝对控股股东。

  位于神木县城西北55公里孙家岔镇的惠宝煤矿交通便利。公开资料显示,惠宝煤矿保有储量为1.4亿吨,可采储量1亿吨。

  按正常流程,采矿必须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这位矿长介绍,“在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的煤炭勘查四个阶段中,每一个阶段的递进,都意味着离挖到煤近了一步。”

  在已有探矿权的情况下,要想申请到采矿权,也就是探矿权转为采矿权,需要两个步骤:首先是做地质报告,经过普查、详查或勘探取得相关成果并到国土部门备案,计算采矿权价款;其次是做可行性研究报告,诸如开发利用方案、环评等获得发改委核准,再准备相关批复到国土部门备案。无论是探矿权和采矿权,都可依法被转让,煤矿获得采矿权后,已获得的探矿权便自动丧失。

  陕西省国土厅一位办事人员介绍,所谓“价款”,一般指的是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交的很少。至于采矿权价款,则根据煤矿可采储量、矿层质量、易开采程度、交通运输便利程度等诸多因素综合决定。由于每个矿都不同,所以需要第三方机构来评估,再根据公式计算每吨煤需要缴纳多少价款后乘以保有储量。缴纳的总价款则由中央和地方“二八分账”。

  价款其实是煤矿投资者与煤矿资源所有者(国家)的利益博弈,在煤炭储量和产出、成本固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利益几何,完全取决于后者“拿走”的多寡。同时由于地方留存更多,央地之间的话语权并不平等。客观来说,地方上可操作的空间更大。

  榆林市神木县一位矿长称,陕西省国土厅当年给惠宝煤矿评的价款非常低。在神木,一般煤矿是每吨3块到4块钱,惠宝每吨则要少1块到2块钱。

  这位矿长介绍,2012年陕西省政府发文,必须以保有储量来计算价款,此前则是以可采储量来计算。这其中,国土厅长的作用可谓关键:“请哪个机构、哪些专家来评估,每吨交多少,厅长的权力大得很。”

  不过,不像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公之于众,由于绝大多数煤矿上缴的采矿权价款和相关的评估报告并不公开,公众对其合理性与否无从得知,惠宝煤矿的价款几何亦未得到确证。

  不仅如此,惠宝煤矿其实是异地单井置换得来,其前身东兴煤矿储量只有500多万吨。中国电力网的一则新闻也证实了这一置换。“2012 年7月28日下午6时,3639流宝I线、3645流宝II线带电运行,神木县惠宝煤业有限公司顺利接入国家电网榆林市供电公司电网运行。惠宝煤矿位于神木县孙家岔镇乔家塔行政区,是神木中鸡镇李家畔东兴煤矿井田置换后的资源整合矿井。”

  但是,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孙家岔镇井田范围内小煤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批复》文件中,并无惠宝煤矿。上述神木矿长质疑,“所有要整合的煤矿必须要在这个整合文里,惠宝煤矿如何完成的置换过程,太蹊跷了。”

  于此,陕西省国土厅让《财经》记者前往咨询神木县矿管办,后者则拒绝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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