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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国协助中国追赃可分享赃款 最高可拿8成(组图)

www.sinoca.com 2014-11-01  新京报


  红色通缉令威慑外逃者

  在海外追逃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要犯通报。要犯通报有多种,其中红色通缉令最接近于“国际逮捕令”。国际刑警组织针对中国籍嫌疑人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已有160个。

  除了和嫌疑人潜逃国合作之外,中国也和国际刑警组织展开密切合作。国际刑警组织是除联合国外,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也是全球最大的警察组织,包括190个成员。

  在海外追逃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要犯通报。要犯通报有多种,其中红色通缉令最接近于“国际逮捕令”。国际刑警组织成员中心局接到红色通缉令后,可根据通缉令对通报人员实施定位、拘捕,并按照本国相关法律协助进行国际引渡。

  据国际刑警组织官网显示,截至11月1日,国际刑警组织针对中国籍嫌疑人发布的红色通缉令有160个。这些被通报的人员中,包括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等犯罪嫌疑人,也包括诈骗、贪污腐败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之子程慕阳便名列其中。

  通缉令显示,程慕阳1969年出生于江苏常州,身高1.77米,被指控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片区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犯罪。隐匿、转移、收购或者充当代理人,卖出明知是通过犯罪所得的财物。”

  媒体公开报道显示,程慕阳帮助程维高秘书李真转移赃款和勾结他人共同贪污国家资产535万元。2000年9月4日,程慕阳离港外逃前往加拿大,至今仍未被抓捕归案。

  2013年8月12日,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携款潜逃。在专案组提请下,中国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向190个国际刑警成员发布协查通报。中国警方与斐济执法部门通力合作,在斐济成功抓获陈怡,并于8月19日晚将陈押解回国。

  协助国分享被没收资产

  对于被没收资产的最后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专家称,合作追赃将考验中国的取证能力。

  跨国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不仅要追逃,也要追赃。

  对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在美国,分享被没收资产的比例取决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做出的“贡献”—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至80%,较大协助分享比例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

  黄风介绍说,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中有“资产分享”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在帮助其他国家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不过,澳大利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没收资产的分享比例,分享额度取决于很多因素,如请求国提供证据材料的分量、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等。

  黄风说,关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中国此前没有分享机制,现在也在慢慢改变。“我国禁毒法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和外国分享被没收的资产。去年我国和加拿大签订了受益追缴和分享的协议。”

  黄风强调,合作追赃,将考验中国的取证能力。“比如说,如果赃款是通过洗钱方式转移到国外,那么首先就要确认这些赃款是犯罪所得,而且是发生在中国的商业犯罪。这些材料需要中方来提供。”

  黄风表示,如果不提供这些材料,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澳大利亚购置了房产,按照澳大利亚法律做了房产登记,澳方就会认为这些资产是合法所得,就不能随便没收这些房产。只有中方提供证据,证明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于违法犯罪行为,澳方才能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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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欧洲逮捕令更便捷

  与引渡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相比,欧盟的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简便。

  欧盟成员国已经签署了《欧洲引渡条约》,但引渡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所以后来欧盟成员国呼吁废除引渡制度,建立一种全新的、简单快捷的人员移交制度。

  2002年,欧盟通过《欧盟理事会关于成员国间使用欧洲逮捕令和缉捕制度的框架性决定》。该决定废除了各成员国之间传统的引渡制度,代之以全新的逮捕令与移交制度。犯罪地国发出欧洲逮捕令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根据相互承认原则,必须毫不犹豫地执行该逮捕令。

  黄风介绍说:“欧洲逮捕令是统一的格式,其中列举了特定的犯罪,只要属于这个列举的犯罪范围内,所签发的逮捕令符合统一的格式,欧盟各成员国就相互承认,相互履行。”

  与引渡相比,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按照规定,成功移交一个逃犯最多不超过90天,而在被请求人同意的情况下,移交决定必须在10天内做出。而且,国际引渡合作中一个重要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既只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并且所受刑罚需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才可以进行引渡。逮捕令则弱化了这一原则。

  在逮捕令生效的2004年,欧盟成员国之间成功移交一个罪犯的平均时间,从之前的9个月降低到了43天。

  美国:诱捕绑架外逃者

  目前,美国和100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引渡是其海外追逃的主要方法。

  美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包含关于追缴犯罪所得国际合作条款的国际公约。

  在调查和追缴犯罪所得方面,美国各个执法机关均负有法律职责。在联邦层面,司法部“打击有组织犯罪与欺诈处”、“资产没收与反洗钱处” 和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对非法资产的调查、追缴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工作。在地方层面,各州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也设有相应的机构,根据司法部的指示执行关于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事项。

  美国国土安全部管辖的“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在美国本土设有150个办公室,并且注重于外国执法机关的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调查取证、搜捕罪犯、冻结和没收资产。

  除引渡外,美国海外追逃的替代手段中不乏一些比较极端的手段,比如诱捕、绑架等。不过,绑架属于“硬处理”手段,极有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这种方式也面临着较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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