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查认为,翻译费40%归译者,60%归公证处,是译者与公证处默认的约定。60%的费用为公证处所有的账外财产,黄政耀无权处置,其私分并占有属于公证处的60%费用构成贪污。
而检方指控黄还涉嫌滥用职权罪,法院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黄政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17万余元,并分得其中9万余元,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刑11年。后黄上诉。
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也被列为被告的福清市公证处,在一审判决书中未被涉及。在黄一审宣判前,公证处工作人员林某于2009年被判刑3年,缓刑5年。
二审
辩护律师:法院应采信司法部调查组结论
上周三,该案二审开庭。
法庭上,黄政耀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庭审时,公证处的主任曾出庭作证,但法院未就其证言证词予信与否予以释名。
律师认为,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函复文件应当被法院采信。“它是通过官方渠道转递一审法院的,函复文件有助于我们了解1997年之后公证制度改革发展的现状和实质,可以帮助合议庭公正评价本案。”
律师称,1997年公证制度改革的要点之一,就是确定了公证机关为经营性服务性机构。在公证服务中,翻译行为不是公证行为。公证处不能提供翻译服务的,就不能收取翻译费。
翻译费顾名思义是译者用翻译劳动换取的金钱收入,理应归译者所有。而一审当中认定的40%和60%的费用分配比例并不成立。律师称,证人证言显示,黄政耀定期将全部翻译费提取分配,一文不留。
该案未当庭宣判。
专家说案
翻译费属正常劳务报酬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认为,司法局长为他人翻译公证文件,只要收取的费用不是畸高,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洪道德表示,替人翻译收取费用,是属于正常的劳务报酬,“就算公证处拥有翻译人员,司法局长替人翻译收取费用也不构成贪污,因为在司法局长的职务职责中,并没有翻译这一项”。
洪道德称,由于司法局有着指导公证处工作的关系,司法局长利用自己的专长帮助前去公证的人进行翻译,如果收取的翻译费畸高于市场上的翻译费用,有可能存在公证处借用翻译机会行贿司法局长。但对本案而言,起诉书中的指控内容及相关材料并未见其收费价格不合理,故司法局长收取的费用属个人合理收费。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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