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轿车和房款,是借还是受贿?
邹忠平在法庭上称,自己虽然收了钱,但并没违规为企业谋取利益,很多都只是自己的职务行为。不过公诉机关认为,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这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邹忠平的代理人认为,在大众CC轿车以及购房款上,邹忠平只是借用,并非受贿。公诉机关认为,在大众CC轿车上,邹忠平具备索贿的行为和前提,虽然邹称是让儿子练练手,结果却占用了三年。对于购房款,虽然邹忠平曾提出归还,但没有任何归还行为。郭某在证言中也称“只要多帮忙揽点活就行”。
公诉机关表示,今年3月21日,徐州市纪委对邹忠平采取双规措施,谈话期间,其态度较好,如实交代了专案组尚未掌握的大量受贿事实,特别是移交检察机关后,邹忠平涉嫌犯罪的问题均为调查组之前未掌握的。
此外,邹忠平在接受审查期间,曾揭发检举一名凶杀案犯罪嫌疑人,以及一起贩卖假币案件。其代理人认为,邹具备立功表现。不过,公诉机关表示,其揭发的凶杀案犯罪嫌疑人在揭发前已经被抓获,贩卖假币案是案犯因盗窃被抓之后牵连出来的,不构成立功表现。
邹忠平在法庭上说,由于放松了自我约束,没有把持住,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最后滑向了犯罪深渊,铸成大错,他认罪伏法,甘愿受到制裁。
公诉机关认为,案发后,邹忠平退还了960034元赃款,并交出大众CC轿车,态度较好。邹当庭也表示,剩余受贿款,将由家人借钱还付。
邹忠平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224.8万元。
不过,睢宁县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邹忠平一次伸手甚至是普通公务员十年的收入。尤其是在十八大之后,反腐风暴席卷全国,但邹忠平仍然顶风作案,也反映了其主观恶性,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
法院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对控辩双方争议问题进行评议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择日宣判。
案发
省委巡视组
揪出“蛀虫”
邹忠平案发于今年年初。省委巡视组在睢宁巡视期间发现,邹忠平在担任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规划批准、项目验收、工程决算、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随后将线索移交给徐州市纪委。
今年3月21日,纪委对其采取双规措施。邹忠平交代了大量受贿事实。第一次受贿发生在2007年,其担任李集镇党委书记职务时,一家企业老板找到他,最初提出给10万元现金,邹忠平认为现金不便于携带,拒绝了。此后,该企业老板将钱存入银行卡,交到邹忠平手中。
邹忠平先后担任睢宁县发改委主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要职,并于2012年4月起担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国土、人力等职能领域。随着官位的提升,有求于邹忠平的商人也越来越多,受贿变得更加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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