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选拔任用“裸官”说“不”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六种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 (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而其中最为人称道的是对“裸官”选拔任用说“不”。“裸官”问题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是因为这些人“赤条条来去无牵挂”。在国内当官期间贪赃枉法、为所欲为,风头不对,马上溜之大吉,跑到国外,致使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安全损失。而且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贪官逍遥法外,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后果。虽然不是所有“裸官”都腐败,但“裸官”的确是腐败案件中的高危人群,他们在一般经济案件中占40%,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案件比例高达80%。据北京市检察院披露,近30年约有4000贪官人均席卷约1亿元赃款外逃。而中国目前有多少“裸官”,还没有正式的官方统计数据。但有学者研究认为,从媒体曝光的情况看,现在有118万官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定居。为加大预防犯罪,对“裸官”禁止选用任用是必要的。因为“裸官”是贪官的高危人群,贪欲因无后顾之忧而更无所畏惧。有学者认为,从理论上讲“裸官”存在三大问题:首先,一般官员收入有限、能长期供养家人在国外学习生活,其资金来源的正当性值得怀疑;其次,官员将大量资产转移国外,一定程度上有着资金外逃的问题;最后,由于“裸官”的家人或财产在国外、很容易受到国外的监控,某种情况下也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当然,不可否认,在当代社会,人人都有迁移的自由和权利。但官员不同于普通人,他们居有公共职位、掌握公共权力,对他们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理应受到更加严格的要求,这也是对其职业伦理和政治责任的基本要求。“裸官”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到社会大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对官员忠诚国家、忠诚人民的整体判断。因此,一旦成为“裸官”,便在担任公职上存在瑕疵、存在风险,为防患于未然,理应作出限制。可喜的是,对“裸官”清理已经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许多“裸官”已经被免除任职。在一些国家,“裸官”也是无法被公众所接受、允许的。例如2012年俄罗斯通过了一项禁止公务员、国家官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拥有海外资产的法律。根据此项法律草案,俄罗斯各级公务员、国会议员、现役军人以及内务部、联邦司法系统、联邦毒品控制部门、调查委员会、检察官办公室和海关的雇员都将受新法约束,这些公务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不得在海外拥有不动产、银行帐户和证券,除非证明海外账户的资金是用于公务活动、医疗或学术研究目的,方可按例外论处。根据全俄民意研究中心进行的民调,63%的俄罗斯人认为这样的法案可以帮助打击贪污腐败、减少资本外逃。
对官员“复出”作出明确规范
《干部任用条例》就官员“复出”作出了明确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近年来,官员“复出”的问题同样引起了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人们不时可以看到,被问责的官员要么异地做官、要么沉寂几个月不降反被提拔,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修订后的条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范,堵住了这一选任漏洞,从而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巡视机构和相关部门有了“发言权”
《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审计部门要进行审计。这表明,在对干部进行考察时,不仅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党组织有话语权,审计部门、巡视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等也有了“发言权”。这避免了由本单位单一方面 “说了算”的局面,拓宽了考察新渠道,其中巡视机构在近年来反腐查处活动中所展现出来的威力是人人可见的。此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也将发挥作用。负责干部考察的机构,可以查询、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央组织部已经下发了《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不仅要求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也要求后备干部也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重点进行抽查。相信这一系列举措将有力把住干部选拔任用的关口,并强化对干部的监督管理。
强有力的制度要由纸面变为现实,同样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力
如何确保《干部任用条例》真正运行和落实到位,还需要构建起一道有力的监督围栏。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严格选人用人监督,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确保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明确指出,要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违规用人、说情打招呼等问题,一律从严查处。还要求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用人等失职渎职行为,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加大公开监督力度,对违规用人案件,要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这些措施鼓舞人心,我们有理由相信,新的《干部任用条例》出台将开启我国干部队伍建设的新一页: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素质能力将发挥积极作用;对确保执政党执政为民,实干兴邦必将产生深远的重要意义。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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