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霞另外一起100万的共同受贿事实,是2004年,张泽忠帮助中铁十九局第五工程公司承揽青岛市崂山仰口隧道工程,张爱霞收受了该公司总经理平国友送的100万。
在担任青岛市委常委、秘书长时,张泽忠一定程度上也担纲“管家”角色。2004年,其兼任市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委托代建市级干部住房、土地置换等方面,为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帮助。
检方认为,2005年,张泽忠以低于市价3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海信地产公司开发的3套住房。
海信地产公司董事长刘浩的证言称,2004年,海信地产公司代建的副市级领导干部楼占用了其公司另一项目的土地,由市建委下属一家公司名下奥帆基地东的一块土地来置换,张泽忠多次为置换土地的事同土地、建设部门进行了协调。
一审判决书显示,张泽忠购买这3套住房时,一名建筑商苏茂生为其支付了163万元,苏茂生为张泽忠买房的原因,是张泽忠给其妻子刘曼丽在工作调动、低价购房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时任青岛市住房发展中心主任、副主任等人的证言称,2004年7月,青岛市住房发展中心让一家公司代建了12套市级领导干部周转房,后来因财政资金问题,决定留下7套分配给机关干部,剩下5套退回。苏茂生的妻子刘曼丽通过张泽忠,以4078元每平米的价格购买了两套。
量刑死缓之后
“被‘双规’后,张泽忠主动交代了另外18个单位和9个人的行贿,共计1701余万元。”曾介入张泽忠案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栾少湖说。
张泽忠一审判决书显示,山东省纪委和聊城市检察院曾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除了聂磊案相关人刘峰玉送的那套房是“外围查证”外,其余指控都是张泽忠主动交代。
担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栾少湖介绍,张泽忠曾协助办案机关录制了一部长达4个小时的警示片,7月15日,《检察日报》还刊登了一篇张泽忠的“忏悔书”。
张泽忠曾积极退赃,判决书显示,张泽忠受贿共计1701.7704万元,但张泽忠亲友代其退赃1764.17万元,比受贿款还要多。因此在张泽忠看来,自己认罪态度较好。
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张泽忠有自首情节。而张认为自己向纪检部门有坦白情节。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受贿官员在“双规”期间交代案情,被法院认定因“经有关组织教育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从而具有自首情节。但这不仅被一些刑法学者认为稀释了自首的定义,而且实践中越来越少使用。
自首与坦白虽然都是法定从宽情节,但效果却不一样。根据最高法院2014年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而坦白情节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另一个反例是,张泽忠案的行贿人之一、原山东省夏津县县委书记杨同军2013年12月24日被德州市中级法院以贪污、受贿款物价值人民币10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7年,其中,杨同军被控受贿830余万元。
在张泽忠案中,杨同军为了给女儿调动工作,行贿张泽忠30万元,判决书显示,行贿款来自夏津县一家民营企业和夏津县财政。
杨同军还曾4次向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行贿40万元。作为2013年山东省检察系统查处的“严重腐败分子”,杨同军还进入了2014年山东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夏津县一名了解案情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同军一审判决后并未上诉。
与张泽忠案一审宣判几乎同时,中央第四巡视组向山东省反馈了巡视情况。组长张文岳指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对腐败案件查处力度不够,有的对查办案件有畏难情绪,有的案件处理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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