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李某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宿迁9月1日电 本网日前接到爆料称,8月15日,江苏沭阳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在将一名“老赖”送拘留所途中,接到电话干预后无奈放人。当事王姓法官次日对债权人解释,“这个人当时已经快被我送到拘留所了,我接到了电话。”那么,究竟是谁打了这个不该打的电话?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一个电话放走“老赖”
这是一起普通的债务纠纷,经沭阳县法院审理后去年底达成调解,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被告人李某欠原告汪先生肥料款437610元,李某承诺从 2014年1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分四期还清43.7万元,余款610元原告予以放弃。双方约定,若任一期付款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则视为李某未履行的款项全部到期,需承担违约金5万元。
债权人汪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月25日,李某爽约,2月10日,汪先生向沭阳县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李某给付490932 元(含违约金和诉讼费)。4月初,李某在沭阳县法院当着经办法官的面,再次承诺从4月30日起履行还款义务,仍分四期给付,如有失约,自愿接受拘留。结果,他再次失约。6月25日,沭阳县法院将李某列为失信执行人。
8月15日,汪先生发现了李某行踪,遂向沭阳县法院执行局经办的王姓法官举报。李某被带到县法院执行局,汪先生希望法院对其执行司法拘留措施。第二天,汪先生致电王法官询问拘留执行情况,对方告诉他,李某在送往拘留所的过程中“遇到了障碍,个人不能左右”,不得不放人。汪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王法官称“这个人当时已经快被我送到拘留所了,我接到了电话”。
8月19日,汪先生把这件事放到了网上。沭阳县官方跟帖答复称,在执行过程中,县法院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或财产权利,有一处房产已被县法院查封;另外,李某对一名案外人享有债权,现正在执行过程中。答复称,“县法院认为李某暂不符合司法拘留条件,故暂未对李某采取拘留措施。”
而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谁打了放人电话?
汪先生想知道,导致老赖被放走的电话背后,是否存在不正当的权力干预?
8月26日下午,人民网记者随汪先生一道来到沭阳县法院执行局,听取经办法官有关案件执行的最新进展。谈及汪先生网络反映法官放人一事,王法官说:“你已经上网,领导比较重视,包括我们的分管院长和局长。这个事情我们确实做得不到位,但你也不要紧盯不放。”
在当日的通报中,王法官透露,8月22日已将李某的妻子列为被执行人,“今天是履行期限,今天不履行,明天我们考虑对她实施拘留,好不好?”他坦陈了自己的压力,“从上周三(8月20日)开始我就一直在忙着回帖”,“最重要的是这泡屎掉到我头上,我现在天天要见领导”。
汪先生试着追问是哪位领导打电话让他放人的,王法官表示很为难:“(说了这个事)到时候我就难做人。”针对汪先生的疑虑,王法官还解释:“我说句客观公正的话,我对我们的分管局长还是比较尊重的,你对他了解不多,绝对不是你想象那样权钱交易。”
截至发稿前记者获悉,沭阳县法院8月27日已将李某的妻子司法拘留。沭阳县法院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查找李某的下落和他新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线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让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及时得到兑现。
人为干预是司法独立、公正和权威的大敌,究竟是谁打电话放走了应当被拘留的“老赖”,人民网将继续关注。
新闻加点料
涨姿势
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又称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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