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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呈现出哪些趋势?
职务从高到低部门由热至冷
记者在梳理51个外逃案例中,发现出逃官员呈现出级别由高向低、部门由“热”向“冷”发展的特点。从1992年到2008年期间,多数外逃人员都是地方或部门的“一把手”,或是企业负责人。例如,2002年出逃的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2002年出逃澳大利亚的云南省原省委书记高严、2001年出逃美国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他们的级别都比较高,且所在部门大都是比较热门的行业。
相对于高级官员,地方基层干部出入境管控相对宽松,从2008年至2014年,外逃官员的级别呈现从高向低的走势。
此外,外逃官员所在的部门也由“热”向“冷”变化。例如,2010年,时任广州市花都区畜牧兽医局局长的刘荣福持护照去往美国至今未归。
2011年,时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李华波逃往新加坡;2013年,请病假的广州市花都区原政协主席王雁威失踪等。
分析
部分地区收紧官员因私出国
京华时报: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的根本解决之道在哪儿,如何预防?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目前,关于我国的职务犯罪预警机制薄弱,打击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在认定某个官员是否构成违纪违法、职务犯罪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只能谈话,而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政府要对证据不充分的官员进行监控,防止官员外逃的现象发生。
竹立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的根本解决之道还是杜绝贪腐事件的发生,防止贪腐的事件发生就要让政府官员的个人信息公开化。近期,一些地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进一步收紧,这些措施说明,国家在高调治理“裸官”。
京华时报:近年来,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向所谓的“小鱼小虾”蔓延,这是为什么?
竹立家:这说明目前,我们国家对官员的限制已经细化,但还没有具体到基层人员,很多政府部门的“一把手”都感觉到了中国有腐必反的决心。随着我们国家的追讨缉拿网络的铺开和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外逃人员最终将无处可逃。
京华时报:为何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往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人数众多?
洪道德:从美国来看,贪官们往往将在国内非法攫取的巨额财产一并带到美国,如第一时间配合中国缉拿嫌犯返回赃款赃物,将会失去很多财富;引渡、遣返贪腐嫌犯,不仅受制于中美两国的司法制度,而且常常受到两国关系的影响。中美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对贪腐嫌犯只有遣返和劝返。
遣返不易,劝返更难,其结果是逃亡美国的贪腐官员鲜有回国受审的。因此,贪腐官员喜欢逃往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主要国家。
京华时报:仅仅两天前,“海外追赃第一案”刚刚落锤,对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海外追赃为何如此难?
洪道德: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一直到2012年,我国都没有专门针对财产的没收程序,既不能通过缺席审判没收非法所得,也没有直接没收非法所得的特别程序,导致嫌犯抓不回来,财产也追不回来。
京华时报:为何贪官们往往将香港作为中转站?
洪道德:之所以有很多外逃人员逃往香港,因为香港是个免签港,香港和世界上很多国家、地区都是互免签证的,因此外逃人员从香港走没有法律上的障碍。竹立家表示,从香港出逃是出境并不是出国,因此没有办法对外逃人员做出限制,也因此从香港外逃的贪腐人员较多。
京华时报:缉拿外逃贪官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
洪道德:外逃人员引渡回国是否会减刑,与是从哪个国家引渡回来有很大的关系。通常,对于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国大都是运用引渡制度中的量刑承诺,承诺回国后量刑会减轻。对于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国会承诺不判死刑。从这两个角度上来说,外逃人员量刑适当地减轻了。
京华时报: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是否意味着能避免打击?
竹立家:贪官外逃也并不意味着真正找到了避风港,最大的风险是,外逃人员逃往的目的地是否会接受他,外逃人员的手续是否合法,和中国有没有签订引渡条约。
观察
阻断贪官外逃路我国一直在努力
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但几乎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对他们的缉拿和对官员的管控工作就没有停止过。
在我国,具体负责海外追逃的主要部门是纪委、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时还涉及到外交、银行、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其中,中央纪委处于核心位置并发挥主导力量。对于中纪委主管的案件,由中纪委负责牵头、外交部引渡、司法部负责提供司法协作、公安部负责人员押送,而在相应需要的环节,最高法和最高检也会介入。
今年3月,中纪委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在新增加办案室基础上,新成立的“国际合作局”也有组织查办案件的职能,就是海外追赃追逃。据中纪委官网,该局职责包括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归口管理机关外事工作等。
其实,早在1984年,中国就已加入国际刑警组织。2000年12月28日,我国颁布施行了《引渡法》;2007年1月1日起《反洗钱法》正式生效;2000年12月我国还签署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此外,2007年6月28日,我国正式加入了国际反洗钱组织。
截至目前,中国已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最高检先后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检察合作协议。公安部与44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建立了65条24小时联络热线,同59个国家和地区的内政警察部门签署了213份合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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