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分权的1985年工资制
虽然有限分权,当时社会上的平均主义还是占上风,因此地方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的创新也极其少,“下海”和人才流失问题逐步凸显。
1980年代的旋律主要是放权。
就工资的分权管理而言,这个阶段国家领导人提出的政府机构改革起到了重要铺垫作用。当时一些领导人认为,中国政府要减员三分之一,地方政府要减员更多,认为在减员基础上建立一个有效的干部工资制度对吸纳人才极为重要。这些说法现在是常识,当时刚经历“文革”,还是很受抵制。因此,一些开明领导人对干部体制改革及工资改革的支持的重要性不能低估。
改革开放初期,中央政府还批准了数次干部提薪。尽管这些计划有很多阻力、政府的财政赤字也因此扩大,工资改革的思路却已奠定下来。
60年来历经数次改革的中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正在陷入一个各方不满的怪圈之中。 (何籽/图)
1985年的工资制度与1956年的截然不同,采纳的是结构工资制(沿用至今)。也就是,我们无法简单根据一个干部的工资级别来判断其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分为多个单元,每个单元承担不同的功能。比如1985年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基础工资是希望能大体维持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而工龄津贴则是反映一个干部参加工作的年限。
1985年也明确了工资分级管理权限。当时的工资改革文件称,“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省辖市、行署、县、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超过本方案附发的省辖市、行署、县、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和国家安排的工资增长指标范围内制定”。
之所以称之有限分权就在于中央政府对于工资、奖金、津贴等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工资管理(包括确定职务工资),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
尽管是有限分权,但当时社会上平均主义还是占上风。因此,地方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的创新也极其少,“下海”和人才流失问题逐步凸显。
逐步发育壮大的私营部门实施灵活的工资政策,工资水平与市场基本相匹配。当时民间有说法是“造导弹不如卖茶叶蛋”。这种所谓的“脑体倒挂”与公共部门工资制度僵化有关。1980年代中,邓小平在深圳河畔的一个小渔村问当地一户农民收入,女儿邓榕怕他听不见,就大声讲:“老爷子,比你工资还高呢。”
1993年工资制:继续分权,地区津贴出世
地区附加津贴成为地方工资分权管理的重要政策工具,也让公务员工资管理陷入各种批评。比如“自肥”,一些重要部门有各种额外收入,成为公务员津贴的来源。
八年之后,进一步分权的1993年工资制度在国家推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背景下出台了。“脑体倒挂”现象因为新增的“地区津贴制度”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也诱发了更大的负面效应,为之后长达十余年工资管理混乱埋下伏笔。
1991年,时任人事部部长赵东宛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国光联合主持“工资改革理论研究研讨组”,这个课题组的调研意见影响了1993年工资改革。小组的研究报告提出,适当的工资分权管理将会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工作效率,有利于人才的吸纳以及公务员队伍的精简。
课题组还提出一个工资指数,这个指数与当地的通货膨胀率、财政收入的增长率以及国有企业的增长率相挂钩,让地方政府在调整当地公务员薪酬时有所依据。这个思路与当前许多发达经济体所做的薪酬调查是相当接近的。遗憾的是,这个工资指数没有被采纳。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