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齐林:
这30条应该说规定是非常非常的仔细的,如果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主要的问题还是说在做医疗鉴定环节,虽然也有程序限制,要求是省级以上的机构,有这个资格做这样的鉴定,但是仍然有弄虚作假的情况。
主持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阮齐林:
那就是由有关的人员收买,或者是人情,做出假的医疗鉴定,然后这边做出假的医疗鉴定,有关的执行部门也就轻易地相信,或者说法院有关的审判人员就轻易地相信,根据这样的东西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
主持人:
您的意思说,并不是说我们规定的不详细、不清晰,而是说在执行的时候,回旋的余地可能就是执法的人力度,他们的空间可能太大。也涉及到一个问题,比如说保外就医,这个人应不应该去保外就医,他出去了以后,有没有去就医。另外一个,他就医了以后,到底身体条件,他到底有没有好转,这些一系列的问题,谁应当去监督,应该由谁提供一个什么样的一种监督?
阮齐林:
这个问题,现在因为有检察机关的介入,对于这样的监外执行也会提供有效的监督,这样的话进行像对于监外执行的人,像我们看到的那样,他再进行体检,然后继续进行核查,发现有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或者说当初符合监外执行,现在已经恢复可以收监执行的,那么这个进行收监执行。而且监外执行应该说和减刑假释还不一样,减刑假释的限制还特别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减刑,或者是最后还能得到假释,要求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法律上还有一个严格的限制,但是监外执行不一样,主要是由于疾病的原因,他不适于在监狱里关押,这种情况之下允许保外就医,他没有这样一个时间的限制,对于医疗鉴定的依赖性非常大,这个时候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容易出现犯罪罪犯的情况。
主持人:
好的,今天我们关注这样一个事情,不仅说要把那些在监外,去监外执行的那些人,把他收归回来,另外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知法犯法,给他们提供便利的人,更要把他们绳之于法。
涨姿势
最高法4月2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其中六类减刑假释案必须开庭:
1、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起始、间隔时间或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系职务犯罪、涉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及其他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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