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证据不足撤销逮捕
2014年4月13日,梁达委托律师涂海涛向朝阳区公安局报案。
“我们向朝阳区公安局提供了三份证据,第一份是梁达的书面控告材料,第二份是朱某承认三人‘收钱捞人’的录音,第三份是为梁家筹钱的证人证词。”徐海涛说。
4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将朱某等三人刑事拘留。5月29日,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三人。
“就在我们认为本案可以了结的时候,却出现了变故。”涂海涛告诉澎湃新闻,7月29日,朝阳区检察院在没有通知他们的情况下,撤销了对朱某三人的逮捕决定。同日,朝阳区公安局将三人取保候审。
7月30日,涂海涛致电朝阳区检察院。根据他提供的电话录音,朝阳区检察院称本案属于附条件逮捕:“就本案而言,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较少,并不足以认证三人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检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的“附条件逮捕”意见》,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重大案件,在依法批准逮捕的同时,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要求,认为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经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
“朝阳区检察院在撤销逮捕决定时并没有电话或书面通知受害人。”涂海涛告诉澎湃新闻,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工作实施细则》,检察机关在撤销附条件逮捕决定时,应开具相应的说理文书,“朝阳区检察院做法明显违规。”
公安:侦查证据充足
对于此案,朝阳区公安局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法。
“我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所得到的证据是足够的。”侦查此案的警察张伟(化名)告诉澎湃新闻,在侦查期间朱某等人也承认收钱捞人的事实。
张伟透露,朝阳区检察院在撤销逮捕决定后,由于朝阳区公安局认为朱某三人犯罪证据充足,现已将三人移送起诉到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正在由公诉科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但对于这笔钱的去向,张伟表示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不方便回答。
“公安机关只有在认定嫌疑人构成诈骗罪时,才会将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公诉机关,从这一点上也可以表明朝阳区公安局已经认定三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很充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告诉澎湃新闻。
曾办理此案的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石晶称,无需补充侦查的决定是由北京市检察院作出,自己并不知情。“曾汇报过延长侦查时间一事,但上级检察院不建议延长。”
8月13日,澎湃新闻致电朱某三人,但三人纷纷以有事为由婉拒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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