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称,检察官向市检察院打报告,将资料提交最高检具体办理境外取证的外事局,外事局又将材料送交最高检反贪局,由总局核定,看是否有出境必要,最后还需最高检下批文。4个月后,在最高检的“破格”支持下,检察官获准出境。
2011年,原上药集团总裁吴建文一审因受贿等罪被判死缓,其中因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刑6个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2003年,原广东省新兴县委书记张国权被判隐瞒72万港币存款。同年,广东省高级法院也宣判原云浮市公安局副局长谢洪隐瞒72万港币存款。
2002年9月,原交通部副部长郑光迪因受贿9万元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中国监察》杂志曾披露,检察机关曾以隐瞒境外存款罪起诉郑光迪,被法院以郑光迪做出隐瞒事实时为民间协会会长身份驳回。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则检索不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判例,身为正厅级干部的武志忠如今正在二审,判决结果将决定,其是否可能成为级别最高的隐瞒境外存款罪官员。
其他罪项
一审判决书显示,卸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前3天,武志忠做了笔1000多万的“大买卖”。
2006年3月,内蒙古人杜文和武志忠儿媳傲优娜共同出资,成立了非营利社团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下称研究所)。研究所和法制办签订了协议,将法制办内设机构法律顾问室的全部工作转由研究所承担。
2010年8月,典章研究所改组,武志忠亲自担任理事长。2011年11月,典章研究所更名为内蒙古法制研究中心,出资人变更为研究中心三名工作人员。检方指控称,武志忠凭借担任法制办主任和研究院大股东的双重身份,形成了对研究中心的绝对控制。
如此看重研究中心的缘由,是2008年11月,内蒙古财政厅将一笔2200万的专项办案经费以借款名义划入了研究中心账户。
判决书显示,2011年10月10日,武志忠主持召开了法制办主任会议,将研究所与法制办分离,并从2200万专项办案经费中支付研究所代理费1026万元。
事实上,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任玉月的证言称,法律顾问室每年有100万元专项经费,作为其职责之一,顾问室代理政府涉诉案件时并不收费。
另一名证人、研究中心会计焦蕴荣则称,武志忠的用意在于,“这笔专项经费不想给财政还了,武志忠安排以研究院收取诉讼代理费为名义把钱留在研究院”。
而做出将研究所与法制办分离决策的法制办主任会议,其召开的节点颇富内涵,判决书显示,3天后,武志忠离任法制办主任,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退居二线”。
这1026万元代理费被一审法院判为被武志忠贪污,但其辩护律师李德民并不认为构成犯罪。李德民介绍,1026万元并未被武个人占有,而是用于研究所盖办公楼和住宅楼,而且其以代理费名义拨给研究所,经过了自治区政府和财政厅领导的审核。
此外,武志忠还被判犯受贿、挪用公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7月15日新华社报道称,经专案组查证,以武志忠家人的名义在国内拥有房产33处,在加拿大拥有房产1处。专案组在清查财产时,仅房门钥匙就装了满满一提包。(编辑 谭翊飞 张凡 申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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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隐瞒不报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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