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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外逃去哪儿?身份高看中加拿大

www.sinoca.com 2014-07-22  潇湘晨报


  抓捕程序

  国际刑警发通缉令请求驻华联络官协助调查

  多个成功境外追逃犯罪嫌疑人的案例表明,国内警方在向藏匿国请求合作之前,往往会事先知会国际刑警组织。

  如潜逃加拿大12年终被遣返归国的曾汉林,在上世纪90年代,因涉嫌重大合同诈骗犯罪案发,畏罪潜逃。案发后,2000年,四川成都警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警报。

  龚印文、范洁聪在2007年经济犯罪潜逃境外之后,当地公安机关也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红色通缉令。接到红色通缉令后,国际刑警成员国(美国不是成员国)需布置本国警力予以查证,并协助要求缉拿的国家组织缉拿。

  如浙江美女老板俞优静逃到乌干达后,公安机关紧急派遣工作组前往乌干达,会同乌警方抓获了俞优静。随后她的母亲投书我国驻乌干达使馆,表达回国投案自首的意愿,公安机关又派遣工作组,会同国际刑警组织乌干达国家中心局开展工作,终将其母押解回国。2013年8月1日,越南警方根据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红色通报,成功将苏州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元的在逃人员谢垄华抓获并移交给办案单位。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还会借助外国驻华外交力量筛查外逃人员的下落,如今年6月,江苏省公安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先后对29名在逃人员发布了红色通报;提请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向我国驻外警务联络官下达追逃任务,向25个国家的驻华联络官发出协查请求。此前,外交部表态,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境外追逃。

  除了引渡,境外追逃还有哪些方式

  (A)运用外逃国移民法遣返

  所谓“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无论作出遣返或驱逐决定的国家具有怎样的意愿,这在客观上造成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也可被称为“事实引渡”。

  如经济犯罪嫌疑人曾汉林潜逃后,我国公安机关向加方提出缉捕、遣返请求,并及时提供曾汉林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后来曾汉林非法移民诉讼审理终结并被判决执行遣返。

  此外,2008年8月将涉嫌巨额合同诈骗案的邓心志,2010年1月将邓心志的同案犯、潜逃加拿大7年的崔自立遣返回国,也是这一方式运用的结果。

  (B)异地起诉,剥夺居留权

  对于某些携款外逃的犯罪分子,如果我国与逃犯发现地国家因某些法律上的障碍尚无法开展正式的引渡合作,则可以考虑向该外国执法和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掌握的相关犯罪的证据材料,促请并支持配合该国主管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当地对其实行拘捕、开展刑事追诉活动并且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当地的犯罪所得,从而改变该人的法律地位,剥夺他的居留资格,截断他的经济来源,创造将其递解回国的条件,或者营造迫使其接受遣返的环境。

  (C)劝说外逃者自愿回国

  设法借助刑事政策的力量,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劝返”往往能够收到一举三得的效果。对于办理案件的刑事司法机关来说,劝返的成功意味着追逃目的的实现;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有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对于面临围追堵截的外逃人员来说,如果国内法律在苦海深处和光明岸边之间为他们架设一座“黄金桥”,无疑将是件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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