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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网站刊文:“红白事”怎样办算“大操大办”

www.sinoca.com 2014-06-17  监察部网站


  有关专家给出了基本判定标准:一看操办“红白事”是否使用公款;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车等;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如免费使用礼堂等;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收其礼金礼品,特别是有无借机敛财;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

  自今年春节订婚以来,李青(化名)就没少为年底的婚礼发愁。这位河北某市副处级干部的女儿,很是担心婚礼“操办不当”给父亲带来影响。

  “以前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后来陆陆续续看到身边朋友结婚都不发请柬了,这才注意。像我这种情况,婚礼应该怎么办才不违规?”李青表示疑虑。

  千里之外的浙江省嘉善县,一位县直部门负责人同样怀有疑虑:“下个月我儿子结婚,需要申报吗?到底有哪些限制?”类似的咨询者,嘉善县纪委上周接待了8位。

  长城内外,北国南疆……受传统文化和地方习俗影响,在我国广袤的土地上,每天都有“红白事”在“彩排”、“上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的背景下,这些事宜又该如何操办呢?

  讲“普通话”还是“家乡话”?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是中央和中央纪委三令五申严厉禁止的,也是当前大力查处和曝光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之一。那么,怎样算是“大操大办”?哪些人不准“大操大办”?

  一位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告诉记者,“严禁大操大办”的法理依据出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其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准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等行为。

  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释义》提出,这里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除了包括结婚丧礼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与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所称的“大办”,是指大大超过了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消费标准。所称的“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所称的“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廉政准则》适用对象为县(处)级以上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则参照执行。这也可以视作中央法规层面“严禁大操大办”的对象范围。

  记者发现,无论是《廉政准则》,还是后续出台的《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等规范性文件,均态度坚决、要求明确,但考虑到各地风俗习惯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故而都未对“违规行为”列出具体界定标准。这也给地方层面“定标准”留出了空间。

  目前,不少地方都结合实际出台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限定人数桌数,如网友所指的“湖南史上最严限宴令”规定,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二是限定礼金金额,如广西河池市规定,亲戚以外人员参加干部职工操办的婚事,馈赠、封送的礼金或同等价值礼品每人次不得超过100元;三是限定宾客身份,河北石家庄市就严禁党员干部在办理婚丧事宜过程中邀请同事、部属等利益相关人员参加。

  除要求向纪委报告、限定人数桌数等较为常见的规定外,一些地方还对宴席的档次、标准作了规定。而在适用对象方面,不少地方将范围划定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一些地方更是明确将离退休人员、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等纳入监督范围。

  “当前的情况可以说是, 上位法 提纲挈领,原则性强; 下位法 多而细,操作性强。所以,办 红白事 既要讲 普通话 ,又要讲 家乡话 ;既要防贪,又要反奢,倡导文明新风。”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告诉记者。

  不过,也有不少地方未出台操作性强的“下位法”。对此,有关专家给出了基本判定标准:一看操办“红白事”是否使用公款;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车等;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如免费使用礼堂等;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收其礼金礼品,特别是有无借机敛财;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

  村居干部该不该管?

  5月18日,湖北一都市报记者在暗访当地村干部为儿子大摆庆生宴时遭群殴,引发网络热议。记者注意到,在对打人者予以谴责的同时,一些网民也在讨论,村居干部是否应在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对象之列。有观点认为,村居干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有的甚至不是党员,不应对其“严格要求”。

  对此,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发展室主任李炜表示,一方面,对村居干部中的党员,可以用党纪来约束;另一方面,虽然村居干部在法理上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受村委会组织法、乡规民约等约束,但实际上一些村居干部也在行使公权力、带有公职人员色彩,有的村委会负责人还是乡镇干部担任,对其“严格要求”也是应该的。

  李炜认为,对村居干部操办“红白事”,一是绝不允许借机敛财;二是必须提前申报、过程透明,让群众监督评价;三是提倡新的操办方式,如请客不收礼等;四是可以让社会组织介入,发挥其支撑公共事务、协调群体利益、促进移风易俗的作用,如江浙一带农村的“红白理事会”、重庆市巫溪县的“乐和互助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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