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学仁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
深圳6月8日电 近期,广东省茂名市原政协主席冯立梅等多名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的退休官员相继被查,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反腐新动向。“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以往受官场 “潜规则”的影响,不少官员在即将退休或退休后都要抓紧时间“最后捞一把”,并且认为可以“一退了之”不会出事。
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连续查处贪腐的退休官员,折射出反腐斗争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一系列“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行动提振了群众反腐败的信心。
反腐斗争不留“死角”,“退休”并非“平安着陆”
5 月29日,杭州市纪委宣布,已退休的杭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党委书记王光荣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5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称,67岁的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阳宝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3月28日,广东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63岁、已退休两年的广东省茂名市原政协主席冯立梅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少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官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追责。
仅 2013年,就有3名省部级退休或退居二线官员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他们是:64岁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郭永祥、59岁的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63岁的湖北省原政协副主席陈柏槐。“有权不用,过期作废。59岁被一些官员视为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分水岭,在退休前抱着‘最后捞一把’ 的心理,大肆贪污受贿,以为只要一退休就基本不会出事,这一现象在政治领域被称为‘59岁现象’。”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介绍说。
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一件件退休官员被查的案例表明,过了退休这道线并不意味着“平安着陆”。随着反腐走向深水区,退休也不等于进入“保险箱”,不能享有法外豁免的特权。
“边腐边升”潜伏至退休,“带病提拔”亟需反思
记者采访发现,退休官员被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职时以权谋私,边腐边升直至退休;二是退休后“发挥余热”,继续利用在任时的人脉关系谋取利益。
公开资料显示,1947年10月出生的田学仁2008年从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的职位上退下,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12年7月,因查出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财,田学仁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3年11月,田学仁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1995年至2011年,田学仁“边腐边升”至副部级,腐败“潜伏”16年竟未被发现。无独有偶,2012年落马的退休官员福州市原副市长杨爱金也“潜伏”了长达16年之久。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教授任建明认为,这表明过去反腐力度不够,有各种各样的因素导致反腐机构不能有效运作,因此“边腐边升”问题比较严重,甚至对一些被举报的官员也没有展开调查。
林喆认为,这类案件的集中出现说明当前应该反思领导干部用人制度和监督制度。“为什么这些腐败分子在职时每年的考核都能通过,财产申报也能通过,还能 带病提拔 ?”
任建明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系统性地完善制度。在林喆看来,现阶段应当尽快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抽查制度、干部选拔倒查机制。
今年1月21日,中组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提出“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 带病提拔 ”、“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
退休后“发挥余热” 明令禁止更需落到实处
从各地查处的反腐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腐败官员在退休后,仍然不忘捞钱,利用在任时积累的人脉关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3年10月,检方指控,涉嫌受贿421万元、犯受贿罪的广东东莞原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高少鹏在退休后继续利用自己在当地政法界的影响力,为废品回收商贩提供各种帮助,并收取大量好处费。
退休官员利用自己任职时积攒的影响力,在退休后“发挥余热”的事情屡见不鲜。更有不少官员在退休后到企业任职。在职时积累下来的人脉已成为官员退休后牟利的重要资本。
专家分析认为,实际上企业愿意花高价聘请退休官员,要么是希望借助他们的影响力为企业“排忧解难”,要么就是为了感激其在职时的关照而进行的利益输送。
为了防止这一问题,中组部2013年10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林喆认为,防止领导干部退休后继续腐败需要建立制度。除了明列退休后的禁入领域外,还应当建立离退休领导干部汇报检查制度、离职去向追踪报告制度,并且对其退休后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让规定行之有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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