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刘汉等10人案的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还就刘汉是否构成立功的行为进行了辩论。辩护人提出,刘汉被抓获到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了抓获刘维的重要线索等,应认定为立功,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人认为,作为犯罪嫌疑人,我国刑诉法规定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是与其密切相关的事实,属于应当如实供述的内容,不具有立功情节。
刘汉等涉黑案的各法庭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多名被告人是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人也对量刑情节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庭审过程中,在大量证据面前,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维在最后陈述中说:“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对我的任何审判结果,还死者一个安息。”
被告人孙长兵向法庭深深鞠躬后说:“我自愿认罪并悔罪,希望法庭对我处罚的同时,给予我挽救、教育和帮助,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闵杰还当庭提交了悔罪书。被告人旷晓燕当庭悔罪,坐在旁听席的旷晓燕妻子闻言落泪。
被告人刘学军恳请法庭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被告人刘忠伟当庭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斌、孙华君、缪军、车大勇、旷小坪、刘光辉、袁绍林、曾建、张东华、仇德峰、陈力铭、钟昌华、王万洪、黄谋、郑旭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恳请法庭宽大处理。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指出,刘汉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汉市、绵阳市、什邡市等地存续近20年,成员多达30余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刘汉指使、纵容、认可其组织成员实施故意杀人犯罪5起,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刘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
正义终至
庭审期间,部分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共6000余人次旁听了庭审。
刘汉等36人涉黑案,经依法指定管辖,咸宁警方进行了缜密侦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监督和起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31日起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2013年4月中旬,咸宁市公安机关依法接受侦查任务,400多名民警,先后奔赴四川、贵州、深圳等地调查取证,行程数十万公里,依法询问证人1000多人,采集、调取大量证据资料。
依据法律规定的公诉引导侦查原则,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咸宁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侦办过程全程监督,共给公安机关提出1000多条补充侦查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申请给予许可,并将所有案卷材料对辩护人一律公开,尊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合法权利。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庭给予被告人充分的质证、自行辩解的时间和机会,在刘汉等10人案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刘汉结合个人经历,做了长达 140多分钟的自行辩护。辩护人的辩护权得以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护意见可以充分表达,审判长很少打断,即使打断也是提醒辩护人“发表新的辩护观点”。
旁听了庭审的咸宁市人大代表朱晓明说,控辩双方虽然观点激烈交锋,但庭审过程是依法、理性的,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给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很多时间发表意见。我通过庭审看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咸宁市民魏小俊在旁听宣判后说,这次审判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刘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恶多年,应该受到法律严惩,这是对受害人和他们家属的交待和抚慰,也会让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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