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汪沛英受贿案。作为与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紧密联系的女人——汪沛英,还有一重身份,便是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的被告人。端坐在被告人席位的汪沛英,身材苗条,气质不凡。说到伤心处,声泪俱下。但是此时忏悔已迟。2007年10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汪沛英因属于受贿犯罪的从犯,被减轻处罚,领刑七年。
2007年7月10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宣布赵詹奇受贿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认定汪沛英收受的55万元业务提成计入赵詹奇的受贿额;另外,认定赵詹奇以借款、咨询费、年薪等名义由其儿子收受杭州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贿赂490余万元、新加坡币1万元、美元5.8万元。最终,赵詹奇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汪沛英涉嫌受贿犯罪一案是该意见发布以来,全国起诉的第一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汪沛英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庭上的汪沛英。
法庭上的赵詹奇。
法庭上的赵詹奇。
法庭上的赵詹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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