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辩称“不知道亲人间也存在包庇罪”
刘汉对窝藏包庇罪之外的其他所有指控一概否认,仅承认“出于亲情,包庇过自己的亲人”。刘汉辩称,起诉书其他指控的所有事实均与其无关,只承认出于亲情犯了窝藏罪。
公诉人讯问,2009年“1·10”枪案发生后,刘维逃跑期间,刘汉是否提供过资金给刘维。刘汉辩称,钱是孙晓东给的,我只是给刘维送过烟、茶叶和酒。刘汉还辩称,刘维在躲藏期间,“我去(窝藏点)看过刘维两次,但这是为了劝刘维投案自首,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窝藏罪。”
刘汉当庭承认,案发当年春节,家里准备吃团圆饭时,公安部门正在传唤刘维。“我以四川省政协常委的名义,给公安厅打电话,说刘维若与案子有关,你们就把他抓起来。若没有关系,你们就放他回家来吃饭。然后刘维就回来了。”公诉人问:打电话多长时间后刘维回的家。刘汉答,一个小时或两个小时,刘维就回了家。
刘汉辩称,“我不知道亲人间也存在包庇罪,若知道这是包庇罪,我就不会去(看刘维)了”。
展示涉黑枪支震惊法庭
同案被告人当庭指证刘汉本人押款时用过枪
4月2日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涉案的冲锋枪、“六四”式手枪、小口径手枪、勃朗宁手枪等17支枪械以及制式子弹、钢珠弹2000余发等物证。
法警抬着陈列在展板上的几排枪支弹药,一一向被告人、辩护人、审判席展示时,法庭寂静无声。
刘汉质证时称,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枪,这些证据与自己毫无关系。辩护人质证时认为,看到这些枪支物证,感到震惊和震撼,对枪支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但没有证据显示,刘汉买过并持有这些枪,与刘汉没有关联性。
同案被告人缪军曾给刘汉当司机。缪军当庭供认,我刚到汉龙集团的时候,刘汉在重庆做期货押款回来时,我见过枪。当时是我开的车,押款有李波(本案另一被告人)和易军。
在辩护人对缪军的当庭指认提出异议时,缪军进一步详细描述说,那是1993年左右,刘汉和孙晓东在一起炒期货,在重庆交易完后,把钱送回广汉的总公司,当时我开车,用个旅行袋子装了几百万元,用枪押款回来。
公诉人认为,当庭出示的枪支是为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的犯罪,枪支是否与某一个被告人有关,并不是关键,关键是枪支是否与该组织有关。这些枪支持有人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员,其中既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刘维,也包括被告人刘汉的保镖,还包括一般成员。这些枪支弹药随时可成为该组织犯罪的工具;如此众多成员实施了持枪犯罪的行为,说明了该组织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和暴力性,更体现了该组织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该组织提倡的暴力文化密切相关。从作案事实看,出示的枪支中,就有“1·10”案的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枪支,足以证实刘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征。
公诉人还认为,这些枪支、弹药只是刘汉涉黑集团行为特征的部分证据。全案证据显示,该集团组织实施了多起暴力犯罪,致8人死亡,多人受伤(另刘维授意他人实施组织外故意伤害犯罪一起,致1人死亡)。作为涉黑集团的领导者,这些枪支与刘汉存在着当然的关联性。
曾建军等5人案庭审结束——
图文:被告人避重就轻 公诉人逐项驳斥
咸宁中院公开审理的曾建军、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等5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一案,经过两天半庭审,2日中午12时许在通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休庭,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曾建军等5名被告人,明知刘汉、刘维等领导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积极参与并实施了多项犯罪活动,其中曾建军为骨干成员,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等为一般成员,5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这项指控,曾建军的辩护人辩称,曾建军与刘维是朋友关系,未从该组织领取固定工资、福利等,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伟的辩护人辩称,张伟对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从不知晓,2000年后就离开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法定最高刑期为3年,已过追诉时效。曾建的辩护人辩称,5名被告人是朋友关系,组成松散小团体,无参加该组织的主观故意,且即便被认定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曾建也已过追诉期。闵杰辩称,至今不认识刘维;其辩护人辩称,闵杰只是听从曾建军指使,并不知在为该组织做事。李君国的辩护人辩称,能否证实李君国与该组织存在关系的证据不足,5名被告人只能认定为犯罪团伙。
公诉人指出,庭审中已举证充分,该组织从1993年至2013年连续存在了20年,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与非法控制特征,只要被告人在该组织内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即可认定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人强调,5名被控人当庭供述,都知道刘维是当地数一数二的哥佬倌,曾建军紧紧跟随刘维,接受其领导,张伟、曾建、闵杰、李君国则都承认其是曾建军的小弟,刘维是曾建军的上级,他们是曾建军的下级。公诉人质问,连杀人行为都受命去做,怎能说不知组织性质。
检察机关指控,曾建军等5名被告人听从刘维的指使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周政因琐事与刘汉、刘维素有积怨。1998年,刘维带曾建军在广汉市赌博游戏机厅收取“保护费”,因争夺势力范围再次与周政发生冲突。为排挤对手,刘维指使曾建军干掉周政。曾建军邀约曾建、张伟、闵杰、李君国共谋杀掉周政。曾建军安排,由李君国负责提供周政行踪,闵杰负责开车,曾建和张伟负责枪杀周政,曾建军并将刘维提供的两支滑膛枪交给张伟、曾建用于作案。
曾建军及其辩护人辩称,杀害周政并非曾建军提议,他是为朋友帮忙,曾建军在该案中是上传下达者。张伟的辩护人辩称,张伟只是小卒,不应认定为主犯。曾建及其辩护人辩称,曾建当时并未开枪。闵杰及其辩护人辩称,他是临时参与作案,属从犯。
公诉人指出,周政被害案中,曾建军是直接指使者,张伟和曾建是直接实施者,其3人都是主犯。
另据指控,2000年以来,曾建军先后非法持有2支“五六式”冲锋枪、1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和3枚手榴弹,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曾建军听从刘维的指使,通过威胁或暴力手段,在赌博游戏厅强行收取保护费,迫使他人无法参与正常的投标行为,妨碍加油站的正常经营,其行为还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和寻衅滋事罪。
曾建军的辩护人辩称,曾建军并未参加招投标,不具备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对曾建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无异议。
公诉人指出,证据表明,受刘维指使,曾建军打电话给竞标人,告知对方刘维要参与竞标,是威慑行为,系刘维串通投标罪的共犯。
检察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张伟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对此事实,张伟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在作最后陈述时,曾建军不置一词,其余4名被告人均表示悔罪,对受害人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并愿意赔偿受害人周政亲属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杰还当庭提交了悔罪书。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