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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有科研人员拿经费到韩国给情妇美容(图)

www.sinoca.com 2014-03-10  京华时报


资料图:孙宪忠

  记者:我是检察日报的记者,我想问孙老师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您去年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民法通则的建议,今年又再次提出。我想请您解释一下,民法通则现在修改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哪里?第二个问题,去年全国人大重点对科研资金的使用开展了监督,我们检察系统也对科研资金的使用进行了检查,一批科研的硕鼠被查处了。今年您有一份建议是要严格区分科研项目违纪和违法的处分,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您提出这这份建议当时的初衷?谢谢。

  非常感谢记者朋友提出的这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的看法是这样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所谓的七大项六十项改革的任务,大概看一下,差不多所有的项目都涉及到法制上的问题,法律也要及时做出反映,适应的就保持,不适应的就修改,而且现在看来修改的任务很重。其实和现实差别最大的法律就是我们的基础性的法律,也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其中民法通则是一个最显著的例子。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的,当初中国还是计划经济体制,市场调整为辅,后来已经是市场经济体制了,基本思想已经都发生重大改变了。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需要,我们相继制定了物权法、婚姻家庭法、涉外法律关系法、公司法、票据法,甚至还有海商法等等,在涉及社会关系上,还有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这部法律原来是156个条文,我自己大概看了一下,这部法律中真正能够作为裁判规范,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就是实际法官、律师用的条文叫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这个行为规范、裁判规范在民法通则中有140个左右。现在法律本身留下的条文只是关于人格的,比如生命权、健康权,在人身权那部分有几个条文目前还都在用,其他条文,除了基本原则的宣告外基本上都不太用了。所以去年我就提出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基础性的法律。基础性的法律对特别的法律有涵盖性的作用,我们现在涉及这么多的法律要改革,但是有一个纲要性的、基础性的东西,这就是我们的民法通则,建议以后把它改成民法总则。

  另外我们也还需要做一个工作,就是把现在的已经制定的七八个,如果加上商法的话,就是有十几部法律需要整合。什么叫整合?就是把它从内在的体系上搞成一体,不要让它们前后矛盾。我们的有些法律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有些是后期制定的,当时人们对有些问题认识不一样,所以制度差别很大。法学界有争议,法官裁判起来也有麻烦。有一个最简单的问题,比如买房子的问题,买房子的时候其实是买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房屋的所有权怎么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有些规则就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内在矛盾了。合同法和物权法是国家经济生活里最基本的法律,所以我一直促使希望能够通过一个法律整合,不一定有一个民法典,但是要把它们整合得互相不矛盾、互相很协调,这样就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是我关于民法通则的一个建议。

  另外我提了一个建议,就是记者朋友提到的,希望能够把科研经费中的违法现象、违纪现象,甚至还有一些是正常现象区分开。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还有很多大学的老师他们都向我反映这个问题,希望我作为人大代表反映这个问题。有些人被判刑了,有些学者、教授确实是很无耻的,让我们面上无光,他们拿这些钱去做很不好的事情。

  有些事情做出来是情有可原的,有些事情让人觉得是出于无奈。有这么几个道理。第一点,有的科研项目设置的开始要编一个预算,后来这些情况是怎么发生的,将来这些预算要严格执行,完全不能变动,如果一旦变动就会出问题。第二点,不管是科学院系统,还是社科院系统,科研预算中所有的支出中恰恰是没有科研人员的劳务性的收入的。可以买机器,可以买设备,但是劳动是没有报酬的,大家对此都一致认为不公平。虽然有劳务支出那部分,但是这部分是支出给课题组之外的人,课题组之内的人没有任何劳务报酬。

  很多科研人员觉得很辛苦,这项劳动是特别累的,但是恰恰最后劳动最多的人是最没有报酬的。而且科研经费现实拨付是很迟的,一般都是三四月份拨下来批准项目,但是经费差不多都得到九、十月份才能到帐,这半年大家都得做这个事,就得先花自己其他的钱,结果到了九、十月份,到年度快要结束了,预算就要走向结算了,这个时候才拨下来的钱怎么办?有些人就拿这些钱把前面的窟窿给补上,或者说为了后期的事情,先把这个钱放在一个地方,这是违规的,财务上肯定不许可的,如果数目大了就要判刑了。

  有些人的确用这些钱做了不正当的事,但是绝大多数科研人员都是很好的,都是奉公守法的人。另外,是不是真的有侵吞财产的动机?我们要把这些问题分清楚。有些人并不是挪作私用,仅是留待下一个科研用,这些人是很无辜的。而且,我认为要给做科研的人一定报酬。从事科研的工作,很多都是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无关的,而且待遇是很低的,不能从事科研的人反而没有报酬,这种做法也说不过去。我的意见也不全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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