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环节薄弱
从以往大量案例来看,违法保外就医乱象频生,除审批流程漏洞较多外,事后监督乏力,也是事实。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然而,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在当地公安机关尚未接收的情况下,将管理权完全交给取保人,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脱节,使罪犯处于漏管状态。”杜立元说。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三军对保外就医监督薄弱感触颇深。“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决定保外就医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需要保外就医,应将《暂行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但在实践中,决定机关却很少与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出监后,又不主动到派出所报到,罪犯释放后很容易脱管。”
“按照法律的规定,保外就医人员疾病痊愈刑期尚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但实践中公安机关限于人手少,难以对此定期不定期进行复查,这就使一些罪犯虽已痊愈,却难以收监执行。”吴三军说。
“‘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的必备环节。办理取保手续的目的,就是要求保证人对保外就医罪犯尽管束教育之责,保证保外就医罪犯遵纪守法。”在麻国安看来,“我国刑诉法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需要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没有作出规定。”
“由于法律对未尽义务的取保人,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导致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取保人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麻国安说。
如何扎紧篱笆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要抑制违规保外就医现象的发生,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保外就医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潘开元说,“一是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已使用20多年,社会发展变化很大,已不适应形势需要。二是《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是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签发,其中缺少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起来部门之间的操作标准和衔接上容易遇到障碍。这需要尽快修订完善保外就医相关的配套制度。”
针对保外就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麻国安认为,除了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密切配合,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应做到将相关裁定文书在网上公开,增加一个公示环节,对拟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公示,以便公众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麻国安说,“有条件的监狱和公安机关,应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保外就医纳入微机管理,与派驻检察机关微机连网,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一旦发现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要及时对罪犯进行收监处理。”
“加大事后惩戒力度,凡是参与合谋骗取保外就医的人员,均以律治罪,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麻国安建议。
“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在各个环节上进行周密设计,做到每个程序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避免权力寻租。”杜立元说,“应对保外就医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书内容、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一旦发现鉴定人违法操作,严惩不贷。”
“应当建立鉴定医师准入制度和从业医师培训制度,完善违法鉴定刑事追责制度,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审判以后的阶段。”杜立元建议。
杜立元说,“应进一步明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标准,将那些在现有医疗水平下已经能够得到较好治疗的疾病,从保外就医的范围里删除。”
“此外要严格规定取保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杜立元还建议,“当监狱或公安机关考察保外罪犯发现其擅自外出或下落不明时,取保人不提供任何线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杜立元看来,从长远计,有必要将保外就医的批准程序由现行的行政程序改成司法程序,变由监狱单方面决定保外就医为由中立的法院来裁决。在执行和监督程序上,切实加强检察院的监督权,从而有效地堵住保外就医这条罪犯逍遥“狱”外的渠道。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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