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航空公司表示赔偿遇难者每人96万元,其中包括伤亡赔偿额59.23万元,以及对遇难者亲属做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36.77万元。据财新网报道,部分家属不同意赔偿方案,与航空公司争议的焦点是赔偿方案中的“责任解除书”:责任解除书中明确要求遇难者家属在接受96万元一次性全部赔偿款项之后,同意免除河南航空及其母公司、关联公司和前述所有公司的受雇人、代理人、保险人、再保险人以及飞机出租人所有的赔偿责任,并承诺于解除书签署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向全部上述公司及个人提出任何有关的权利主张。这样的责任解除书让家属很难接受。
郝俊波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航空公司都希望对事故有个了结,但事故发生后的闪速赔偿会让家属感情上难以接受,而且闪赔大都是假定航空公司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引用责任赔偿限额,所以赔偿的非常有限。按照国际惯例,空难发生后一般会先给予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具体的最终赔偿是应等到事故责任调查清楚了再定。
郝俊波称,伊春空难的许多遇难者家属也找到他咨询,或修改赔偿具体条款。据他了解,伊春空难的善后赔偿,一部分人已经通过协调得到解决,但由于保密原则,最终数额家属一般不会对外界透露。
昨日齐全军一案开庭,几十位幸存者或家属来到庭审现场,“我们就想看看事故真相。”小玉说,齐全军有责任,但是将庭审从头听到尾后,她们觉得被追责的不该只有齐全军一人,“其他管理人员有没有渎职的?”
事件回放
伊春空难44人死亡 机长负直接责任
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机型B3130号飞机执行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定期客运航班任务时,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进近着陆过程中失事,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891万元。
事后成立的国务院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直接责任是机组违规操纵飞机低于最低运行标准实施进近,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需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在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复飞措施,继续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
调查报告描述了飞机撞地后的情况:“幸存人员分别通过飞机左后舱门、驾驶舱左侧滑动窗和机身壁板的两处裂口逃生,其余舱门及应急出口因严重撞击变形或浓烟阻隔无法打开。机长没有组织指挥旅客撤离,没有救助受伤人员,而是擅自撤离飞机。”
调查报告认定的间接原因是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股东深圳航空对河南航空投入不足、管理不力;有关民航管理机构监管不到位;民航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事故航班的机长齐全军,被认定负有直接责任。调查组建议依法吊销齐全军的飞行驾驶员执照,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处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航空难曾引发对飞行员处罚分歧
国际上,曾因空难引发对飞行员责任认定和处罚的分歧。如2000年10月31日,新加坡航空006航班准备自05左跑道起飞时,因为大雨造成的能见度不佳、机组人员的疏忽与塔台方面的沟通不畅,因此误闯了正在施工维修而暂停开放的05右跑道。飞机与施工机具擦撞,并随即翻覆断裂成三截,爆炸后引发大火。共有 79名乘客和4名机组成员罹难。
当天驾驶新航006航班的机长是马来西亚籍,机组中还有两名新加坡籍的副驾驶。该事故调查由台湾飞航安全委员会主持,最后报告于2002年4月24发表。报告中指出飞行组员无视相关航图并且未有复查确实了解其滑行路线,也可能因为转弯时间较长,因此未能察觉航机进入错误跑道。
该空难调查报告发表后,台湾的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召三名飞行机组成员回台湾接受查问。当时曾有传言指这三名飞行员会被拘留并起诉,因此,国际民航飞行员协会表示,如果飞行机组被起诉,将会号召协会会员拒绝飞入台湾地区领空。不过,最终桃园地检署并未起诉新航的三名飞行员,他们获准离开台湾。
新闻延展
在国际民航界也属首例 国际民航组织派员旁听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及在中国内地首开先例,同时,在国际民航界也尚属首例,因此,国际民航组织昨天也派员旁听了庭审。
此次庭审的伊春空难飞行员刑责案件,是中国民航史上首例发生空难后飞行员幸存并被追责的案件,因此,引起业界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另据了解,事故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此前已被处以500万元的罚款。据公开资料,事发飞机所属的河南航空,前身为鲲鹏航空,其中方股东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9月更名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伊春空难发生后,河南航空资不抵债破产,2010年8月,河南航空名称被撤销,恢复其原有名称鲲鹏航空。
业内飞行员:首追刑责向飞行员提警示
一位不愿具名的飞行员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引发空难的原因有多种因素,很多时候是多种因素传导引发空难,并非只是单一原因造成。
“没有哪个飞行员愿意出事,航空安全对每个从业人员来讲都是头等大事。”这位飞行员指出,此次对飞行员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追责,实际上也向所有飞行员提出警示,即让所有从业人员比以往更严格按照航空公司规定的飞行守则来执行飞行标准。
另一方面,在天气、外界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可能会令飞行员判断失误。对于飞行员在空难中到底应该负多大的责任,并追究怎样的刑责,这在航空业尚属首例,也需要法律、民航界共同进行探讨。
首案至今才出现 部分因事故飞行员多遇难
从 2004年至今代理过多起空难诉讼的律师郝俊波告诉北青报记者,空难的发生有许多因素,包括机组人员、天气、地形条件等,许多空难的发生都与飞行员有或多或少的关系,按照规定飞行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因为空难一旦发生就很惨烈,飞行员也大都遇难,因此才没有被追究责任。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伊春空难调查报告中,事故航班副驾驶朱建州没有提醒机长保持最低下降高度平飞或复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调查组建议不再进行责任追究。
郝俊波称,机长齐全军被指控重大飞行事故罪,根据相关法律,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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