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让黄成城无法释怀的是,自己在网络上的微博账号俨然成为了“转世党”,“我还是会偶尔上网,通过微博发布自己维权进程与劳教期间‘教友’的遭遇,但每过一段时间,我的账号总是被查封。”
记者查阅黄成城新浪微博账号,已是名为“黄成城28世”。
重获自由后的一年多里,黄成城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妻子于今年10月2日生下了宝宝。
记者清晰记得,黄成城于2012年12月18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感慨:“我们几个牺牲了自由没有关系,但我们希望可以推动劳教制度的废除。”
而近日再次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他坦然道:“这一页翻过去了,就好好过自己的生活,有老婆孩子了,希望能早日回到平静的生活。”
律师:
废止劳教制度是顺应民意
浦志强 作为黄成城的代理律师,有媒体赞誉浦志强通过个案推动了劳教制度废除的进程。11月17日,浦志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观点过于溢美。(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他认为,因为劳动教养制度本身有着非常鲜明的特点,譬如说没有法律依据,不需要经过法庭审判,所以劳动教养对象没有多少有效的申辩途径和救济途径直接生效。事实上,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从孙志刚事件之后,学术界和全国人大代表、包括司法实务界的人都在用各自的方式设法推动劳教制度废止或重大改革。
浦志强认为,劳教制度的危害,主要就是让人感到恐惧。“它太随意了,不需要什么法律依据,仅凭公安机关的认定,就可以把人关进牢里。研究表明,劳教显示出公安机关权力的专横,是维稳的副产品。”劳动教养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它在法治的环境之下不可能一直存在。所以,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顺应民意。
李方平,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劳教制度废除的知名公益律师。11月18日,《法制周报》记者对李方平进行了专访。
“你认为中央此次提出废除劳教制度是出于哪些因素的考虑?有何积极意义?”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李方平称,作为法律人有必要对劳教制度的设立和运行进行深刻反思。毫无疑问,劳教制度是特定时空环境下的非法治产物,甚至与1954年《宪法》第八十九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的规定直接相悖。(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劳教制度在肃反、反右、严打、维稳等各个历史阶段,均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劳教制度虽然将告终结,但它给中国法治和人权所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值得国人,尤其是法律人永远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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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
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成为劳教的主要依据。
1979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1982年,国务院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更多人员被纳入劳教范畴。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废止具体实施方案有望年底公布
“劳教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确立的,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止。”11月17日,北京市劳教局一位负责人称,在今年年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可能正式宣布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废止具体实施方案也将有望在年底公布。
北京市司法局一人士称,废止劳教制度不是劳教局一家单位的事,还涉及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现在公安机关不能再对轻型违法者作出劳教的行政处罚,只能法院判决是否有罪,所以这又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说,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本报综合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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