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专家:《意见》冻结“嫖宿幼女罪”意图明显
近年来,多次出现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件,除了像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那样性质恶劣者受到极刑惩处外,有些被判处“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期是5-15年,而强奸罪是3年至死刑,因此嫖宿幼女罪被认为是奸淫幼女者的保护伞,有评论认为这是给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一道法律“后门”。此次意见出台,在今后的司法判决中,对嫖宿幼女罪的认定有何影响?
“嫖宿幼女罪”短时期无法废除
吕孝权律师认为,目前在判定是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区别时,主要是看两方面,一是看双方是否自愿,二是看是否有金钱交易,“但不满14周岁的幼女基本上没有性这方面的概念,所以以是否自愿来作为评判并不科学。”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明确,此次《意见》的精神就是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从严打击,第20条的规定应该说和先前的法律规定没有冲突。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即使行为人以金钱等方式引诱幼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也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也就是违背幼女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也同时向社会宣誓,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
不过,吕孝权说,“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短时期内还无法废除,“因为一旦涉及修改法律,需要全国人大的批准,可能过程会比较长。”
《意见》细化对“嫖宿幼女罪”运用限制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此次《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冻结了“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
从《意见》可以看出,对“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运用限制非常明确、细化,“只要是幼女,不管犯罪嫌疑人知道不知道,有没有金钱交易,将一概以强奸罪论处。”而“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则将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如果要废除‘嫖宿幼女罪’,要通过全国人大,两高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意见》对这个罪名的使用进行了种种明确限制,冻结这个罪名的意图很明显。”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建议
撤销嫖宿幼女罪依然是努力方向
总结一些典型案例和自己曾代理过的案件特点,吕孝权认为,在之前的嫖宿幼女案中,从被害人角度分析,被“嫖宿”的幼女,许多人第一次都是被诱骗、被胁迫甚至被暴力的,而在其后提供性服务过程中,基本上也都是被别人操纵的。“事后,被害人均会象征地被给予一点钱财,即被视为获取金钱,存在‘金钱交易’,同时受害女生也即被贴上了‘卖淫女’的标签。”
而从施暴人的角度分析,这些人大多要么有钱,要么有势。“嫖宿幼女案发的同时常伴有介绍卖淫、强迫卖淫行为发生,案件通常给被害幼女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民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对于办理这类案件存在的难点,吕孝权认为,难点主要是办理这类案件存在对被害幼女的二次伤害(污名化、细节反复询问、多次询问)、赔偿难、事后的心理辅导与救助、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以及罪名的设置使得部分受害者无法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等问题。
在吕孝权看来,在以往这类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之后,往往说自己不知道嫖宿的对象是幼女,从而躲避法律的严惩。
吕孝权表示,虽然此次出台的《意见》比以前进步,但步子还可以再大一点,“最好能废除嫖宿幼女罪”。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曾经多次在媒体采访时呼吁撤销“嫖宿幼女罪”,他认为,《意见》第20条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对那些以为“花钱”就是“嫖宿”观念人的警告和震慑。但未来立法改革努力的方向依然是要撤销嫖宿幼女这个罪名,这个罪名本身就是一种讽刺。
应堵住12至14岁受害人案件漏洞
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看来,此次出台的《意见》较之以往更为明确和细化,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的保护更有力度。根据《意见》规定,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进行了种种明确规定,以后发生类似案件时,在12周岁以下这个年龄段,“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运用将比以前减少很多。但在12-14周岁这个年龄段,“嫖宿幼女罪”的运用会不会比以前少,现在还不好说,因为《意见》在这个年龄段并没有说明。
佟丽华同样认为,《意见》有两个问题还应进一步完善。首先,意见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反映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佟丽华认为,在与幼女发生关系认定是强奸的案件中,责任在成年人,也就是说,只要成年人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无论什么“不知道她未成年,她看起来已经很成熟了等”理由。只有这样,才能强化成年人责任和自律。
《意见》将严格保护的对象降低到12周岁,对满12岁不满14周岁的也力图加大保护力度,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这种规定可能导致受害人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案件出现漏洞。
其次,任何制度的关键还在执行。上述《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会否得到善意、准确、全面执行,这非常重要。特别是基层的公检法机关是否能够真正重视《意见》的落实是关键。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李罡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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