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10月24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今日公布。鉴于部分性侵害犯罪的低龄化特点,《意见》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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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四部门:要切实避免对未成年被性侵害人“二次伤害”
中新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阚枫马学玲)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调要切实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意见》第14条第一款特别强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此外,《意见》第14条第二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孙军工介绍,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性侵害案件中的诉讼参与权利,《意见》强化了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进展的告知义务及帮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义务,特别是《意见》第17条明确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
“这就是说,法定代理人可以在被害人不愿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时,代表被害人出庭陈述意见,从而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意愿在司法审判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表达。”孙军工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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